2018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年一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即将启动,2018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新变化?参保缴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让我们为您一一解读!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外市户籍人员均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含外市户籍人员),其中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每人每年90元,在校大学生按照学制缴费,每人每年90元。
三、缴费流程
参保人员可在集中缴费期9月1日至12月25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或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称“协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费,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须补缴自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
首次参保的居民须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做参保登记后,再到协作银行营业网点缴费;已参加过医保的居民可以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协作银行营业网点缴费。村居(社区)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收费,再由征缴单位到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核定缴费人数和金额后到协作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四、医保待遇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也进一步提高。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5000元,5000元至1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1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5%;1万元至1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1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
从明年开始,参保居民在市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将参照我市转外协议医院或异地安置人员的报销政策执行。
五、温馨提示
市人社局温馨提示您,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是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请您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费用,切勿错过缴费时限(居民参保缴费具有连续性,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以免影响到您正常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