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自6月1日起实施《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中国兽医食品卫生
为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4月19日发布了《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的原则,生猪屠宰厂(场)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飞行检查发现生猪屠宰厂(场)存在违法行为的,组织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或者责成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查处。飞行检查发现生猪屠宰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