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相告!庐山市城乡居民转九江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前必须办理转诊审批登记。否则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降低!
通 告
全市城乡居民:
庐山市全面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使用了 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八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大病保障。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按照《关于转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九人社发〔2016〕32号)规定,“经系统审批登记,转诊至九江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0%;未经系统审批登记,自行在九江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4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特对参保人员转九江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作如下通告:
一、庐山市使用了江西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该系统严格按照九人社发〔2016〕32号文件中规定政策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行结算。庐山市医保局严格执行省、市医保政策及业务经办规程。
二、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其他原因,转往九江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当天或入院前拨打庐山市医保局电话(2666972),告知医保局相关就医信息,由医保局进行手工台账和医保系统审批备案登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出院前进行电话备案登记。
三、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九江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前未办理电话备案登记的,出院后回户籍所在地医保所办理零星费用报销时,“江西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严格按自行外出比例进行报销,其中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标准提高200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20%。
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