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不许卖药了!上海出台“1+7”文件治理回扣:药企商业贿赂将被严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指出,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
意见指出,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这也就是说,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上海也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治理医药产品回扣。明确药企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市卫生计生系统会议上获悉,上海市出台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
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医保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对医药产品回扣中涉及的机构、人员、场所、行为、过程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梳理相关政策法规,遵循“针对性、具体化、可操作、可追责”的原则,形成了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构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体系。
“1+7”文件
《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
《关于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保、卫生联合约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等8份文件
完善药品遴选
在完善药品遴选方面,市卫生计生委等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药事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遴选操作流程,细化药事管理监督责任;重点强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对于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分析,药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药品遴选规范有序。
加强处方管理
在加强处方管理方面,本市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接下来本市将强化医院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
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排序,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评估。
加强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
另外,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师定期考核相挂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对约谈核实违规的医师,按照医保、卫生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接待管理
与此同时,本市制定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建立“隔离措施”,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备案发证制度和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的“三定一有”内部接待流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必须出示证件进入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禁开展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以外活动。
通过安装门禁、不定期巡查、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借助技防新技术、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加强诊疗区域管理。建立严格惩戒制度,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相结合,加强对未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机构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职务等处理。对违规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停止采购产品等处理。
另悉,本市还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医药产品购销和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名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惩罚措施与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使用该企业产品。
市卫生计生委同时编印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行医”手册》,以口袋书的形式,人手一册,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掌握。
本文来源: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