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
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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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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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关于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在乡村及社区内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问题,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2.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笔者认为:
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在其执业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所辖服务区域内巡诊、出诊,均应视为合法执业,不应视为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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