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处方药整治!3次违规将被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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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湖北黄石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近期,湖北省药监局对黄石市药品零售环节监管过程中进行了暗访检查,发现我市部分零售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复方制剂等问题,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用药安全构成了危害和隐患。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7〕82号)等相关规定,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零售药店开展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现就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发文之日开始,为期3个月。
二、整治内容
(一)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注射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未凭处方销售。药店销售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应将处方留存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允许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同时留存患者的联系电话,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未凭处方销售或未做好详细记录,或超限量销售。
(三)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含电子远程审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远程审方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四)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五)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六)储存陈列问题。如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非处方药和处方药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
三、方法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各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零售药品经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二)交叉检查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市局组织交叉检查,核查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药店是否整改到位,对不能整改到位的又无效安全防范措施的,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停用整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药店是否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20日至12月25日)。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并于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药化流通科,联系人:李圭 ,联系电话:0714-6300580邮箱:78601479@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性,用最强的工作力度、最严的工作纪律、最实的工作态度确保这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周密安排突击行动,确保不跑风漏气。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锦州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冰
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杨卫
成 员: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黄国平
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宏亮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国平
开发区分局局长 周波
药化流通科牵头负责人 李圭
办公室主任:杨卫(兼),办公室副主任:李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化流通科。
(二)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存在问题的零售药店,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对首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1000.00元罚款;对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3至7天进行整顿,处罚20000.00元罚款;对第三次发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大宣传力度。群众理解和配合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在专项整治的同时可结合今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开展政策宣传,要求药店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处方药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图片。
(四)探索建立处方药凭处方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在辖区建立推行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运用管理系统,该系统以公立二级以上医院通过互联网问诊形式向零售药店药品消费者提供咨询、轻症诊疗和电子普通处方及指导用药服务模式。鼓励辖区零售药店安装使用电子处方运用管理系统,设立网络问诊点,确保处方药销售时处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根本上合法、规范、有效地解决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处方来源、执业药师不在岗和非法行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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