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九江医保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所有药品和国家医保价格谈判确定的36种药品全部纳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2016年发布实施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2016年版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继续执行,其中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剔除的药品品种除外。 

  三、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2016年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确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与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继续按2016年版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四、在新的特药政策出台前,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七种江西省医保谈判品种继续执行原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和结算价格,结算价格高于国家医保谈判价格的,执行国家医保谈判价格。 

  五、全省统一应用国家《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数据库。在统一应用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代码前,2016年版江西省医保药品代码暂时继续使用。 

  六、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医保价格谈判药品请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社会保障-政策文件”栏中下载。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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