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关于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引导语
11月3日,全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对此项工作落实进行了安排部署。不少市民反映,到底哪些人符合条件?需要去哪里申请?申请时提供什么证件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了怎么办?······
下面小编为您进行一一解答。
问题
一
哪些人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为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济阳县城镇居民户籍,年满60周岁;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合法有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不享受加发5%退休金(100%退休金的除外)、一次性退休补贴或一次性养老补助,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问题
二
上面的条件没看懂?请看下面详细解释!
1、奖励扶助对象为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总结起来就是无业、失业、自谋或自由职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2、须有城镇户籍,即济南市户口性质分类改革前的非农户口。
3、年满60周岁,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申请奖励扶助。
4、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目前只存活一个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
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5、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6、送他人收养的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7、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夫妻再婚后生育、收养子女的,按再婚前后子女合计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合法生育、收养子女后又离婚或丧偶的,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8、合法有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须先到街道计生办办理补证。
9、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企业退休职工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均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只能按规定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不再享受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问题
三
符合条件人群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符合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请于2017年1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办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
2、户籍证明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和本人页)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
4、城镇其他居民的证明(社会退休人员须提交退休证和退休核定表、城镇其他居民需提供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居民证明)
5、填写《济阳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婚育状况证明(在社区居委会领取)。
6、有中国银行账户的提供中国银行账号。
各类证件复印件一式3份。
问题
四
符合条件的,每月能领多少钱?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自满60岁的当年起,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退出奖励扶助范围为止。
结语
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事项,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是拨打县卫计局家庭发展科电话进行咨询。
县卫计局家庭发展科电话:0531-8421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