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再次修订,这些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如今
职业病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所以,《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就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而近期,《职业病防治法》又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有哪些变化呢?
跟着卫监君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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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大网消息,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一号国家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其中
对《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了这些修改
和医疗卫生关系非常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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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第三款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原内容:
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第四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
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
“职业健康检查”
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原内容: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