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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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监督中心: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经济新常态下激活市场活力、创造就业、推动“双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进卫生计生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卫生计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已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再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拓展社会投资领域,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在2017年7月1日各省份启动电子化线上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全国3715个开设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部联网注册,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四、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 
  五、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六、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分别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执行。 
  七、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清理取消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九、推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取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取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查验。做好流动人口异地婚育信息查询,推动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中全面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国31个省份、覆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所有领域。根据2017年工作重点,对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使用、血站核酸检测等三项内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细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更好地方便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报刊公开发布相关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在办事大厅张贴、摆放宣传页,加强行政审批办事人员和卫生计生热线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使社会和广大群众广泛知晓。要注重法制保障,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修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同步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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