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医药电商创始人评网售药品管理办法:规范造就繁荣市场

医药经济报


  就在昨天,CFDA官网发布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至11月30日截止。通读《意见稿》全文,整体感觉是对网络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将更加严格和规范。很明显,主管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中的问题是明察秋毫的,并及时挂网了《意见稿》。本文结合网络药品经营现状以及笔者的实践,谈谈对《意见稿》中一些条文的看法。

  

  

创新举措

  

1
守住安全底线

  

  现在很多的网络药品经营企业创始人来自其他行业,有从事IT的,有从事资本的,有从事房地产的……他们都认为这一行业非常诱人,拿着巨额资金就冲进来了。

  

  不是说其他行业的人就不能涉猎网络药品经营,但进来之后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有些人习惯了野蛮生长,习惯了简单粗暴,总觉得互联网就是创新,创新就是突破,突破就是不按规则出牌。我们鼓励创新,鼓励不走老路,但是药品是特殊商品,如果不遵守药品相关的规章制定,就会出现严重的事故。对此,《意见稿》第四条就指出:网上网下一致原则,网上也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了那些不守规矩创始人一个明确的信号——网上不是法外之地,不要打着互联网创新的旗号藐视一切底线。

  

2
打击违规操作企业

  

  网络药品经营方便了很多消费者,让他们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药品,毋庸置疑,这是一种进步。但是药品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个类别,前者不需要处方就能获得,后者则需要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得到。据笔者观察,现在一些违规网售处方药的活动中,使用了一些“障眼法”来规避风险,但是业内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们其实就是在网售处方药,甚至还有网络药品经营企业将“双十一”卖了多少“万艾可”作为自豪的业绩去宣传。而《意见稿》第八条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还在违规操作的企业应该收手了,不能再肆无忌惮。

  

3
紧抓配送管理

  

  网络药品经营企业要将药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其实有很大隐患。从企业配送到个人,普通商品相对简单,叫上快递就完成了。药品不一样,有的药品需要阴凉保存,有的需要避光保存,有的需要冷链配送……不同药品有不一样的配送要求,普通快递公司运送药品是非常不安全的行为。

  

  为此,《意见稿》第九条第(三)点提出“建立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非常必要,从最后一个环节来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让原来那些为了节约一些成本,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去找缺少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网络药品经营企业们不敢也不能再那么草率了。

  

4
配备在线药学服务

  

  《意见稿》第九条第(五)点提出:“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这是针对原来很多网络药品经营企业只顾卖药、不注重药学服务的现象而做出的规定。虽然大部分网络药品经营企业都配备了执业药师,但能提供合格药学服务的确实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个条款将对消费者非常有用,因为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具备药学知识,需要执业药师向其提供科学的用药指导。

  

  

其他建议

  

  以上是笔者认为确实需要明确的条款,接下来是一些自己的陋见和想法,仅供行业参考。

  

  首先,《意见稿》第十二条指出:“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网络既是交易平台,又是信息交流平台。虽然网络药品经营企业建立网站的主要目的是销售药品,但也不能排斥其具有公益性的信息发布价值。如果消费者不需要购买处方药,只需从网络上获取一些处方药的信息即可,这样的话,笔者认为网络药品经营企业是可以提供相关的处方药信息的。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否只要不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都可发布处方药信息?未来,到底哪些网络渠道可以发布处方药信息?这些地方尚需明确。

  

  其次,“网络药品经营”中“网络”的具体概念是什么?曾咨询过的说法是有网址的就算是网络,那么,没有网址的APP是否算网络?微信朋友圈转发或者在微信群群发的情况是否算网络?使用E-mail进行销售是否为网络经营……这些问题期待可以进一步明确。

  

  再次,比较普遍存在的“电话销售”是否被允许?现在很多网络经营企业打的“擦边球”就是这个,所以希望能明确电话销售药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是否也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如果不合法,有些老年人腿脚不方便,打个电话让零售药店把药品送上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还有“目录销售”是否可以?在国外,目录营销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国内,其他行业的目录营销也比较盛行,那么药品的目录营销如何做,需要更多政策的指引。

  

  说到底,网络药品经营有很大的价值,能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节约整体成本,这是未来药品经营的趋势之一。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明确到明确的过程。及时发布的《意见稿》,对网络药品经营企业来说是好事,市场只有规范了,才能有繁荣,才能让遵纪守法的企业以及消费者获得价值最大化。

  

(作者系上海万芸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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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风险控制放首位

  

  距离上一版内部相关意见征集半年后,监管指向日渐清晰:网售药品监管政策制定的原则,依然是把患者用药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强调全程溯源,突出责任主体。

  

  对于网售药品,促进可及性并非首要矛盾,便利性和经济性是主要特征。我国医药行业尚未形成行业自律的整体氛围,产业实体运行质量风险突出,若放开网售,民众用药风险或将急剧放大。

  

  而实际上,全球范围内,允许网售处方药的国家仅是个位数,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监管趋严。允许B2C网售的个别国家,也是视作邮购药品的功能延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昊)

   

网售处方药条件还不成熟

  

  从《意见稿》来看,我国现在还不具备在线处方药销售的条件。一是我国医药还未实现分开,在线处方药销售的处方从何而来?在线处方是否可靠?缺乏第三方处方审核机构。二是医保未覆盖线上销售,放开后在线销售的市场不明朗。三是网店物流配送成短板,网店绝大部分物流企业都不具有配送药品的资质,难以满足对于温度和湿度要求较高的药品的配送要求。(工信部赛迪研究院  曹慧莉)

  

关注远程诊疗平台的网售问题

  

  征求意见稿从药品销售者资质、流通环节中的各种问题、消费者消费后服用的不良反应等多个涉及药品安全的方面都有详细描述,全面、系统、安全可靠。个人觉得,有些方面偏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网络渠道构处方药销售的利益。如果网络远程诊疗中有质资的医生信息真实可靠、物流环境也安全,一些不良反应较小的常用口服处方药或可考虑放开网售。(康美药业OTC事业部总经理  李从选)

  

重申重要问题

  

  《意见稿》提到“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这一点此前相关规定就有涉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后续的各类政策及条例更多是对此点的重申。结合此次意见稿第十二条“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来看,影响面会很大。

  

  现在不少医药电商销售药品多使用所谓“货到付款”等方式来规避“互联网交易”行为的认定,但能进行货到付款交易的前提是必须能在电商网站或者手机APP上展示药品基本介绍及其价格信息,消费者才有可能点击按钮启动后续交易流程。《意见稿》相关规定的言下之意,是否意味着以后在电商平台里完全不能展示处方药信息?如若此,处方药网络电商的大门等于彻底对医药电商公司关闭。(复星医药互联网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  王浩)

  

创造条件抓住网上经营机会

  

  征求意见稿谨慎、中规中矩,也能从中感觉到规范的力量。体现出药品网上经营经过几年的试点和反复博弈日趋成熟,为医药产业未来发展留足了空间。

  

  《意见稿》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药品网上经营正在摆脱裹足不前和左右摇摆的局面。不论是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还是零售企业,都应吃透文件的核心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适应药品网上经营的机会。这个机会不仅是给予药品零售企业的,是透过零售企业给所有医药产业业态以机会。(北京时代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顾问  杜臣)


■编辑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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