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清分享】《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有望近期出台
今年9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维护我国短缺药品与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已经完成了对《指南》的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一共收到52条意见,针对征集意见的情况,本次《指南》将包含共19条,有望在11月底出台。
来自发改委价监局的专家透露:“我们要认识到,这次《指南》的出台,并不是一个司法解释,而是给企业一种指导和指引,告诉制药企业以及从业者,什么样的行为会招致反垄断调查。”
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两家公司罚款共计44.39万元。
谈到我国原料药的反垄断形势,该专家表示:“今年的反垄断案件,其实是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经办的最小的案子,原料药垄断案件虽小,但是,调查这个案子至少花了3年的时间。近些年来,经过我们的调查,大概有上百个原料药品种都处于监控之中,我们发现,其中多多少少都有垄断行为。”
据统计,虽然药品反垄断已经实施,但是,从启动对于药品发垄断调查以来,罚款金额仅为1900多万,相比于芯片、汽车等领域,金额非常小。
据记者了解,即将出台的《指南》在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行业的特点。明晰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相关概念,及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各类垄断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豁免条件进行了规定。此外,《指南》还明确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该专家介绍:“发改委对短缺药、原料药以及相关市场等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其实从今年9月份开始,我们起草了指南,从13、14年就开始调查,我们在执法和调研过程中发现了原料药垄断具有自己的特点,尤其是独家交易的问题,十分严重。”该专家介绍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由竞争的医药市场中,横向垄断是被严格禁止的。该专家强调:“制药企业不能坐下来商谈,进行分割市场,然后统一控制价格。这种属于横向价格垄断行为,是全世界都认可的垄断行为。国内和国外的执法机构,对于横向价格垄断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国外更加严格。”
而纵向垄断行为相对较少,据记者了解,在医药行业,比如上游制药企业,不能要求经销商销售价不得低于多少钱。今年比较典型的案件是海南龙胜堂要求经销商不能低于一定价格出售该公司生产的药品。
对于在原料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药企,发改委将严禁他们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该专家介绍:“在医药领域,一家独大的企业,不能在市场中实施不公平高价。我们的调查返现,有的原料药从200元涨到5000元。这个价格肯定是不公平的高价,也有涨到800元、900元。很多时候,虽然,有些原料药价格没有那么高,但是不公平。另外,在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价格并不高,但是制定合同的同时,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不公平高价的。”
谈到独家交易的问题,这也是医药行业最严重的问题,毕竟,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人或者独家交易人进行控制交易,就属于违反独家交易的法规。该专家透露:“涉及到原料药的案子,99%都与独家交易有关,一些原料药企业把产品交给一个人或者两个人,下游企业来买,就说没货,停产,这是非常普遍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指南》对于垄断协议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不仅仅书面协议可以作为垄断证据,口头协议、微信协议、邮件往来,都可以用来作证。
关于《指南》中提及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操纵”等行为,意在协助地方发改委开展反垄断调查,该专家强调:“一些独家交易人为了提高价格,把原料药囤积起来,使得价格大幅上涨。这种行为即包含了横向垄断,也包含了独家交易,由于些省市级部门没有反垄断的执法权,因此,这一条文有利于当地有关部门实施执法。”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