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紧急通知:控费未达标,医院降级!院长撤职!医务人员扣工资!
日前(11月10日),四川省卫计委印发《关于强化问责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称,目前四川公立医院总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为13.15%,与国家10%要求目标差距较大,位列全国倒数,国家卫计委已陆续对控费不力的省份进行了约谈。
四川卫计委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过快和不合理增长,要求严控医疗费用的紧急增长。
事实上,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过快和不合理增长已是国家卫计委的重点工作。
2016年6月,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底,全国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
此后,各地卫生计生部门纷纷响应,积极落实政策。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公立医院对于临床用药的不断规范,那些可用可不用的药品将被淘汰,控费的利刃,或许直插辅助性用药、营养性药品,这些药品未来将不好卖了。
《通知》要求,医疗控费工作必须纳入年度公立医院目标考核,并将公立医院院长控费管理工作纳入院长年度绩效和任期考核,加大分值比重,实施逗硬考核。
具体安排如下:
1、超标率达20%,调整医院主要负责人。
《通知》指出,凡是年底前辖区内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取消该地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在全省的排名资格;按超过控制指标的比例扣减中央、省级财政对该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
对于年底前未达标且超标率达20%以上的市州和医院主要负责人,视实际情况建议当地组织部门进行调整。
很显然,此次控费增长政策从公立医院内部入手,直接影响到院长的升迁,未来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用上涨,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2、医院评级与控费达标相挂钩。
《通知》要求,公立医院(包括综合、专科、中医民族医)凡是无特殊原因在11月底前未达到控费标准(10%)的,当年新晋升等级的医院不予晋升等级;其他未达控制标准的等级公立医院,一律给予降级处分,直到达到控费标准满一年后予以评审恢复。
3、控费未达标,扣除全员工资20%。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年度费用控制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控费未达标的公立医院,年度员工总绩效扣减20%,院长绩效扣减40%;超过控费指标50%的,除扣减员工总绩效30%。
4、贵重、自费药采购比例缩至3%。
《通知》指出,对医疗费用增长超过规定比例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控贵重、自费药械的采购使用。
其中,医疗总费用增长比例超过10%的,从目前开始,贵重、自费药品采购比例三级医院必须小于3%,二级医院必须小于2%,不得超过计划采购量上限采购中标药品,并严格控制进口高值医用耗材使用。
公立医院一年内被约谈2次以上的,不得参加评先优选、不得审批新增床位、不得审批重点学科、不得审批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给予各项专项财政资金补助。
日前,国家卫计委、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仍然存在。
《意见》指出,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医院次均费用上涨幅度得到一定控制。
但总体上看,医疗费用不合理突出表现在部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较快,药品收入占比较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的收入占比增加较快,不合理就医等导致的医疗服务总量增加较快等。
业界普遍认为,该《意见》的出台明显是一种信号,公立医院的整顿风暴再次来临。随后,全国多个省市的卫计委出手,“腰斩”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2017年10月,贵州省卫计委下发了《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所有省内公立医院必须“严格落实控费工作责任、严格制定控费综合措施、严格有效落实控费工作、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据健识君了解,贵州各地紧急召开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整改专题会,成立或调整了控费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事实上,甘肃、河北、青海、内蒙古、广东多省为了完成国家卫计委定下的“2017年医疗费用控制在10%”的目标,纷纷亮出了医疗控费“杀招”。
河北卫计委明确,建立公立医院财政资金补助“抽高补低”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
甘肃卫计委要求,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将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及院长薪酬、任免、奖罚等挂钩。
早在2017年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医改规划就划定了全国公立医院的控费指标,有3个关键数据在2017年内就得实现:药占比降到30%,耗占比降到20%,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
年关将至,医改年内大考来临,各省市都不遗余力的全面控费,药企也应该做好准备,否则自己产品将会极有可能将被踢出市场。
作者:雷公
来源:健识局
附: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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