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栏|继承法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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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某村农民,家有房产三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甲和周乙。1976年和1978年周甲、周乙相继结婚。周甲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而周乙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甲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甲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很好,收入颇丰,比周乙要高出很多。根据这一变化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乙继承。1980年遗嘱撤销”,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乙。1992年,周某去世,周甲、周乙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甲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乙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究竟是谁持有的遗嘱有效?
法律分析: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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