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降低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近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并利用降低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空间,分步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其中省属医院从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并同步调整护理、三四类手术、住院诊察、院内专家会诊、儿科、产科、辅助生殖彩超、中医等8类共计1271项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明确,降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要求和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的问题导向,坚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体现鼓励中医和儿科发展政策,兼顾亟需理顺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将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约60%的降价空间用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要求,联动调整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体现多方共担补偿机制的改革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市、县、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梯度价格关系。
通知强调,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价测算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物价(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来源:省卫计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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