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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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盟乡村医生(嘎查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全盟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和农村牧区现实出发,转变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思路和服务模式,以苏木镇卫生院为枢纽,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培养培训和养老等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现有乡村医生队伍,着力提高苏木镇卫生院辐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保障合理待遇,充分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培养、吸收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重点加强苏木镇卫生院枢纽辐射作用,大力发展固定+流动的农村牧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通过医共体建设,促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建成一支具有阿拉善特色的新型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包括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尚未取得资格但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执业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初级医疗服务和初级公共卫生服务,承担法定的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医疗卫生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旗(区)要结合农村牧区特殊人口地理环境,充分考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参照自治区关于乡村医生配置原则(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不足一千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备,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居民集中的嘎查村设置标准化卫生室1个,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具备条件的嘎查村,由苏木镇卫生院通过轮岗驻村或定期巡诊等方式直接提供服务。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进行注册,全区每五年对现有乡村医生统一实施一次再注册。20141231日以后进入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实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管理。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确实急需补充的,由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中医(或师承)一技之长人员统一考试,考试合格且通过岗前培训的,经盟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由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册执业,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备案再按全区规定时间注册,已注册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辖基层卫生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具体办法由各旗(区)研究制定。

2.规范乡村医生服务管理。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内有关规定,按照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执业环境、个人实际能力严格审批执业范围,严格档案管理,切实加强服务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顿清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人员、业务、药械和财务的五统一管理原则,在乡村医生自愿基础上,委托卫生院与卫生室签订一体化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促进旗(区)医共体建设。凡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卫生室必须纳入一体化管理。

3.规范乡村医生督导考核。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卫生室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精简考核指标和流程,具体考核工作由卫生院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卫生室综合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效果、医疗护理质量、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效果、群众综合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聘用、执业注册、核拨财政补助、职业发展等主要依据。对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或乡村医生,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监管。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卫生室应按照卫生院核定的工作任务、补助标准落实各项工作。卫生院每月对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补助,奖优罚劣。

  开展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对卫生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得简单与药品销售量挂钩,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卫生室诊疗、用药、收取一般诊疗费以及执行城乡医保政策情况,重点查处滥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静脉输液等有创医疗行为。考核卫生室开展适宜的蒙中医技术服务情况。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1.加强医学学历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医学学历教育工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各旗(区)应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嘎查村卫生室的三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按照村来村去原则,主要招收农村牧区生源。支持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向自治区争取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项目,设置全科医学专业。志愿参加培养的人员应在录取后与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规定毕业服务年限,明确权责。鼓励各旗(区)出台在校补助政策。

3.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各旗(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常态化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和年度计划,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基专业科目、三严医德科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蒙中医药适宜知识技术、基本急救技术等,采取线上线下的灵活方式培训。每年免费培训在岗乡村医生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每月在卫生院培训不少于3天,允许在执业医师监督下轮岗工作;每3-5年免费到旗(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累计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各旗(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旗(区)级及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有条件的接收医院应当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强化乡村医生蒙中医药培训,掌握运用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疾病。

4.提高乡村医生资质等级。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未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报考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该资质限定在农村牧区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发展空间。结合医共体建设,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努力拓宽新型乡村医生引进和上升渠道。各旗(区)应按照县聘乡用村执业的原则,整体规划制定城乡卫生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建立人员上下定期轮转流动机制,引导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对于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以下三类在岗在聘乡村医生,可通过执业情况考察等简易方式,择优聘用到苏木镇卫生院工作,享受卫生院人员同等待遇: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连续执业10年以上的;

2)工作满5年具有医学院校大中专学历的;

3)属于订单定向培养人员且服务期满的。

按照有关规定,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订单定向培养人员,在被招聘录用到苏木镇卫生院工作满2年的,可在旗(区)范围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内自由流动,统筹使用。

2.建立乡村医生荣誉制度。建立健全优秀乡村医生表彰制度。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每三年对坚守偏远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授予盟级和旗级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发掘、收集、宣传乡村医生先进典型、模范人物的事迹,讲好村医故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推进家庭签约服务模式。立足农牧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居民健康管理、医养康综合服务为导向,开展乡村医生与农牧户契约式服务。卫生院应将所辖乡村医生纳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服务团队,采取固定+流动的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家庭签约服务工作。重点签约人群包括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设定的重点人群、建档立卡贫困户、计生特殊家庭等,逐步覆盖全人口。家庭签约服务协议期限至少一年,协议应明确团队、乡村医生、签约农牧民各方权责,明确无偿和有偿服务项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落实基层首诊、转诊。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收取规定的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没有乡村医生的嘎查村,由苏木镇卫生院组建团队,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诊方式直接提供签约服务。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旗(区)卫生计生和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以基本报酬+绩效报酬为基本框架的已聘在岗乡村医生收入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水平。

1)建立基本报酬制度。各旗(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统筹有关资金,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纳入旗(区)财政预算,按月发放。

2)巩固完善绩效报酬制度。各旗(区)应结合实际,统筹乡村医生医改政策,进一步健全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补助制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按照项目任务下沉40%标准计算;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照每个行政嘎查村每年补助不低于8000元标准,首先享受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不足部分由盟、旗(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补齐;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普通门诊收入按照城乡医保政策执行。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乡村医生,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进一步规范补助经费拨付与监管。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城乡医保等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及医保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对于涉及绩效报酬的财政补助资金,各旗(区)财政应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预拨加结算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拨付卫生室,每年的5月底前预拨70%的资金,年底考核后结算30%的资金。

各旗(区)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委托苏木镇卫生院健全乡村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1.巩固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全部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且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按照当地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比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比例核定养老生活补助,由各旗(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按月发放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1)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在聘乡村医生,应退出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有需要且本人愿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返聘其继续执业。

  (2)建立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乡村医生执业期间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自动脱离岗位半年以上或累计脱岗一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出现重大岗位责任事故等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旗(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解聘、直至吊销其相应执业证书。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各旗(区)要认真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嘎查村,认真制定卫生室发展建设规划,稳妥实施,确保用得上、用得长。对于失去实际效能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应委托苏木镇卫生院管理并作为流动服务站使用。

2.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在不增加乡村医生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各旗(区)应采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最大程度降低执业风险。

  (十)统筹加强各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深化医改目标责任制管理,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综合改革同安排、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分工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合力统筹推进。有关分工方案报盟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各旗(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的补助机制,及时足额下拨各项医改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3.开展督导检查。各旗(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行为,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先进事迹,提高乡村医生岗位荣誉感,营造有利于乡村医生队伍良性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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