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深化全盟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以下简称基层综改),努力提高基层基本医疗卫生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6〕209号)以及我盟卫生与健康大会、卫生计生和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结合五项制度建设,统筹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监督考核等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基层综改,完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家庭签约服务、基层首诊普遍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居民健康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三、实施范围
各旗(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牧区主要指苏木(镇)卫生院,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等;城镇地区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
1.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自治区规定比例范围内主要针对重点人群用药需求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2.建立药品采购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采制度,实行全盟统一议价、分类采购。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全区公开招标采购;对临床急需、供应短缺、新近审批等药品,按规定实行特殊采购等。
3.完善基层用药配送制度。实行盟、旗(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一体化捆绑配送制度。进一步加强旗(区)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集散地作用,降低配送成本,规范仓储管理;盟级负责遴选或调整综合实力较强的药品配送(或生产)企业。
4.严格执行药款及时结算制度。启动实施“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核算制度建设,加快会计电算化,巩固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制度,优化流程,统一支付,建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办法和考评制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加强药品货款支付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故拖延付款行为。
5.加强用药管理与合理用药宣传。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与《处方集》等药学培训。各旗(区)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重要内容;将临床用药纳入质量管理范畴,整合加强基层药师队伍建设,规范临床用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大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群众对合理用药的认知度。
6.加强用药质量与药品供应监管。强化卫生计生、食药监管、发改等部门协作监管责任,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品供应以及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定价、广告等环节的监管,采取约谈、通报、曝光、清退、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执行市场清退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7.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制度,综合考虑岗位设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重新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建立与旗(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县聘乡用”制度,形成灵活的进入退出、上下流转机制,扩展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自主权,全面实施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加快基层职称制度改革,落实自治区和盟内有关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政策,适当增加中高级岗位比例,突出工作实绩和职业操守,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
8.加强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实行负责人聘任制,采取公开选拔方式择优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考察、考核等灵活方式直接聘用;适当提高主要负责人待遇,增强管理岗位吸引力。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合理制定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任务,卫生计生会同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定期开展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收入和再聘任的主要指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核定年度任务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核定任务量的5%,严禁下达经济收入指标,严禁将负责人个人收入与本机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9.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突出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岗位特点,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保障收入合规性,保护和调动基层人员积极性;收入分配、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建立基层医务人员荣誉制度,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差别化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牧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0.明确功能定位与机构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等健康管理与服务,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面向城镇街道办(社区)常住居民提供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控制在7所以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需求设置,鼓励社会举办。
苏木(镇)卫生院主要面向农村牧区常住居民提供服务,代行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管职能,一体化管理和指导嘎查(村)卫生室。全盟卫生院总数控制在39所以内,卫生室控制在60个以内。
11.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提高自身内涵建设,根据建设标准、分类分级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持续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推进业务用房、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设备、信息网络、机构管理“六个标准化”,加强机构间横向业务协作互助,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和辐射作用,共同促进城乡居民服务均等化。强化对口帮扶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一年的制度。科学调整机构布局,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布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全面推进家庭签约服务,以全科医生团队为主力军,从慢病患者、老年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病致贫户、计生特殊家庭等特殊人群入手,与城乡居民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积极推进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双向转诊,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在农村牧区培育2小时服务圈,在城镇社区培育30分钟服务圈。家庭签约服务费由城乡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签约居民合理分担,具体标准盟人社、财政、卫生计生、发改等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12.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县乡村一体化和医联体思路,统筹制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采取考核或考察方式建立基层急需医务人员绿色通道,努力引进盟内外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轮岗服务。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培训,支持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全科医学等实用型学历教育,发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作用;落实计划招生、订单培养等措施,全力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全科医生特岗、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等自治区项目,实现全科医生配备目标。常态化开展基层岗位练兵,以“三基三严”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为重点,加大基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力度,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全员知识更新工程,将培训结果纳入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内容。
13.健全多渠道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由医改项目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居民自付为主的多渠道保障机制。属于财政补助(包括医改配套资金)的要纳入预算管理,在绩效考核基础上,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予以核拨;属于医保支付的要按规定及时结算。
(1)医改项目补助:一般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分担,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综改)奖补资金、一体化管理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等。
(2)地方财政补助:由各旗(区)财政承担,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运转、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补助。基本运转经费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基本建设经费包括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等相关经费;其它经费包括人才培养招聘、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会议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3)医保支付:主要包括普通门诊补偿、特殊门诊慢病补偿、住院费用补偿、家庭签约补偿等。
(4)居民自付:主要包括医保补偿范围以外的,需要由居民个人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的费用。
各旗(区)应按照自治区和盟内有关管理办法,整合资金、规范管理、统筹使用,最大程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医疗卫生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14.加强“固定+流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坚持以公立医院为龙头、卫生院为枢纽、卫生室为网底,保障基本运转经费,充分发挥基层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数字化便携式诊疗设备、健康小药箱等载体作用,巩固“固定+流动”的乡村一体化服务模式,完善覆盖农村牧区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失去实际效能的卫生室,委托苏木镇卫生院管理并作为流动服务站使用。
15.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和盟内有关建设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案和措施,规范乡村医生行业准入、培养培训、职业发展、考核退出等管理,切实保障在岗待遇、养老待遇等,逐步建立一支具有阿拉善特色的新型乡村医生队伍。
(五)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6.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打包提供、打包管理、打包考核”的原则,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界定部门和机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计划,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重点人群倾斜,督查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没有能力承担的服务项目,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医院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鼓励社会办医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7.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健全盟、旗(区)、基层三级项目质量绩效管理制度,完善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执行效果为基本框架的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关键考核指标,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考核流程,提高考核效率。建立定期评估改进机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每月开展一次项目执行效果评估,建立问题台账,强化整改落实,每月开展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健全分工协作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执行;各级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强化公共卫生项目分类指导、分类培训、分类考核职能;各级公立医院通过医联体建设,主动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和居民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居民健康管理,共同向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服务,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8.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监督资金管理与使用。
(六)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能力
19.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城乡医保制度,按照“开源节流、调整结构、保障重点”的思路,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严格落实普通门诊费支付政策,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救助机制,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提高保障水平,全力救助因病致贫户。巩固紧急医疗救助绿色通道,落实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等。强化“三医”联动机制建设,全面开展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协议全覆盖,对接医疗与医保结算系统;继续完善医保政策,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实施差异化支付标准,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与家庭签约、健康管理、远程会诊、医师多点执业相衔接的医保配套制度,提高居民健康素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方便群众就医,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运行和使用的稽查工作,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保障基金安全。
(七)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化解机制
20.建立健全基层医疗风险化解机制。各旗(区)应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和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应对医疗纠纷、巡诊意外等风险化解能力,努力解决后顾之忧。
(八)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21.鼓励和推动蒙(中)医药在基层的运用。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盟内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用好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科和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多途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药人员队伍素质。推广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基层蒙(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水平。落实医保对蒙(中)医药的优惠措施,提高蒙(中)医药的可及性和便捷性。蒙(中)药制剂饮片执行原价格政策。
22.加快基层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盟“智慧健康”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着力建设基层与公共卫生机构、医院之间的远程医疗健康协作网,加快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增强群众体验感、获得感。
23.强化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综合监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监督,强化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从基层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出发,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编制、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加强投入保障机制建设,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作,认真研究推动“三医联动”机制和家庭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效果,夯实分级诊疗基础。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旗(区)要将基层综改纳入全盟深化医改目标责任管理,加强全程督查,层层跟踪问效。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整改,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大力宣传基层综改政策,加强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合力推进,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工作、参与医改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