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注意事项

大厂医保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18年度单位缴费注意事项

各参保单位: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河北省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工资)的,以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上上年度即2016年省社平工资为4749元,因此201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74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4247元。

2、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12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各负担60元(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承担)。大病保险费在参保年度内首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在职人员个人缴纳大病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的大病保险费,系统会在每年年初从个人账户一次性扣缴。

3、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按季度缴费为季度首月)。参保单位缴费方式为网上银行转账缴费,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基本保险及大病保险分别划入相应账户。账户信息为:

收款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所

基本保险账号

601 126 020 000 000 184

大病保险账号

601 126 020 000 000 185

开户行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

 4、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的21日至月底前(按季度缴费为季度末月)核报单位人员增减情况,填报《人员增减备案表》,并打印缴费托收单。如人员无增减也必须按时打印托收单,才能够在下月正常缴费。

单位新增人员如有断缴情况,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进行补缴,但补缴必须在断保后首次参保时办理,已办理参保缴费后不能进行补缴。

5、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到医疗保险所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核定新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核定后才能正常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年初核定后,全年不再做调整。

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医疗保险所报送退休人员信息,核定缴费年限。达到最低年限的自认定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缴齐至最低年限,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继续按在职人员身份缴费。

7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规定,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需满足的实际缴费年限,由2017年的11年, 2018年调整为12年。

8、参保职工出现断保后再次参保时不再强制要求补缴,职工可自愿选择补缴。参保职工选择补缴的,可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在3个月内的,补缴费用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报销)。不选择补缴的,再次参保时设立3个月待保期,待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但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参保职工选择补缴与不补缴,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9、参保单位要及时上报本单位退休、减少、销编、死亡等信息,以免影响参保人利益或造成基金损失。由于参保单位未及时上报信息造成基金或个人损失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并负责追缴补偿。参保单位应加强单位员工医保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并将政策调整及时通知到在职和退休人员。

大厂县医疗保险所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