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这20多万家药店要消失?!
药店零售市场竞争激烈,单体药店营收状况并不乐观,让本就是在药品零售行业势单力薄的单体药店显得更具压力,不管是经营面积的增加还是配备执业药师,都增加了药店的经营成本。
纵观全国医药市场,横看同期药店竞争,医改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资本抢占市场的并购大戏一场接着一场。这些动荡对于药品市场,对于经营者,特别是单体经营者而言,意味颇多。
单体药店发展空间日渐变窄
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要求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店,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营业员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有执业药师注册在该药店;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店应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
通知第八条指出,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对比江苏省此前的经营面积规定,可谓是双提升。
2007年江苏省食药监发布的相关标准中,对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的要求是,城区药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60平米,乡镇药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米。
如今,这两个标准双双提升了20平米。一个主卧的面积,还不能是隔断。
对比2004年江苏省食药监发布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新标准”的数字最高翻了3倍。
当时,试行的标准是,零售药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在乡、村设立的零售药店或连锁门店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配备指纹考勤设备
“新标准”不会疏漏药店中的灵魂人物-执业药师。
“新标准”第十条指出,单体药店应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并要求,单体药店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指纹识别的考勤设备,为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添了一道有效障碍。考勤设备里的打卡数据将成为监管的有效证据。
原《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以下简称“旧标准”)即行废止。(文末附上)
这些规定无疑从各方面都缩小了单体药店的发展空间,药店零售市场竞争激烈,单体药店营收状况并不乐观,让本就是在药品零售行业势单力薄的单体药店显得更具压力,不管是经营面积的增加还是配备执业药师,都增加了药店的经营成本,一年下来多出的几十万开销,对于单体药店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已经从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求新开药店必须配备两名执业药师,当然单体药店也包含其中。虽然开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已不再是新鲜的事情,但在执业药师紧缺的当下,单体药店对于其的渴求跟大连锁相比,竞争力也大大削弱。
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配备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和业务管理软件。据了解,这也是为将来对执业药师坐堂考勤远程监管作准备,这样一来,药店打擦边球,执业药师“挂证”的现象也就不用考虑了。对于规范市场,从单体药店开始抓起的这一制度,也是有人欢喜有人愁。
数量骤减并不意外
在政策加大单体药店经营力度的时候,很多单体药店顶不住成本等各方面的压力,单体药店的数量正在骤减。
据《2017年中国医药市场发展蓝皮书》(下文简称《蓝皮书》)公布的药品零售终端最新数据发现,单体药店占比持续下跌至50.63%,单体药店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
而以上对于单体药店的种种制度,都是符合国家加速提升药店连锁率的构想的。去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
同时,对比2012-2016年单体药店与连锁药店门店数,从2012-2016年单体药店门店数逐年下滑,连锁药店门店数逐年上升,至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单体药店与连锁药店门店基本持平,连锁率达50%。从趋势来看,连锁率只会更高。
另一方面是新修订的GSP认证、飞检、两票制等因素增加药店规范成本,连锁巨头也纷纷布局抢占市场,导致单体药店最终选择关停或被收购,这样的情况之下单体药店骤减几乎没什么可意外的。
被并购已是大势所趋
单体药店的增设门槛提高,加上国家对连锁率的提倡,似乎已经让单体小老板与上市连锁之间形成了一定的默契,资本并购单体药店的戏码也在不断上演。
早在2015年的时候,益丰药房此次斥资7440万元收购的苏州市粤海大药房有限公司,而粤海大药房就并非连锁药店,正是国内著名的单体药店。
从山东国大药房的微信公众号也不难发现,其对外的公开信息显示中,对于药店的收购就强调是单体药店收购。
巨头并购单体药店才能提升整个药品零售行业的连锁率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食药监总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单体药店一年减少1.7万家,连锁增家了约1.6万家;2015年,单体药店的数量骤降2万家,而这一年连锁数量增长了3.3万家。
就算连锁巨头没有直接并购某个单体药店,但是所在区域的寡头药店被收购,单体药店一样逃不过被并购的命运,除非能在遍地“狼烟”中“杀”出一条血路,否则很难与之抗衡。
单体药店真的难以存活了?
这样的大趋势之下,单体药店是否就真的没有可选之路了?其实不然!并购的主力军占领了主要城市,而单体药店的星星之火可以绽放在广袤的乡村。
连锁巨头的竞争现在几乎都集中在城市,虽然都在说下沉县域(乡镇),但是也还未取得过革命性的胜利,乡镇地区很长一段时间内也许对于单体药店来说,还是不可多得的一片沃土。
乡村药店的开店成本非常低,房租上货装修等投入相比较城市药店简直不要太便宜,但是小投入未必代表不能大赢,如果你一家店做好了,模式复制推广、落地改良,发展开来,利润依然可观,特别是现在开店流程大大节约了开店的时间成本,如果发展的好,真的有“可以燎原”的速度;
乡村市场现在大连锁看不上,一部分单体老板们也放不下身段开拓,真正在乡村做药店基本上竞争相对来说比较弱,而全国的农村市场多么的广阔,处处都有黄金地,还能改变单体药店目前尴尬的局面,也能为农村的百姓带来良好的医药服务环境,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现在农村越来越富裕,同样的中国社会环境,农村必然将走城市的老路或者类似的路,就好像二线城市现在走的是以前一线城市的发展路一样。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好,思想意识也会改变,之前的消费观念将得到提升,消费力和生活要求都将得到提升。在这样的局势下,多数药店老板都应该知道要选择什么产品,使用什么“套路”了吧?跟着大城市的发展之路走就好了呗。
随着连锁化进程的加剧,城市的单体药店也许真的即将穷途末路,但是这缕朝阳也正在乡村房前屋后的树林间,冉冉升起。
附:
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开办验收适用本标准。以下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均指单体药店。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企业性质。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二)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在该企业;
(三)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四)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五)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七)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周围环境应卫生、整洁、无污染;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或分隔。
(四)营业场所应为独立区域;面积计算应为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
(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储存中药饮片的,应具备中药饮片储存保管条件。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营业场所
1.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和柜台;
2.经营阴凉保管药品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阴凉区(柜)等设施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
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存放饮片、处方调配的设备;
4.经营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5.应配备监测、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6.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7.应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
8. 应配备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和业务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要求。
(二)仓库
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的隔离设备;
2.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3.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4.应配备监测、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5.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6.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7.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8.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十一条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在内的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采购品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等审核的规定;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二)环节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退货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药品追溯的规定;
(十八)设施设备保管、维护、验证、校准的管理;
(十九)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制定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
(一)企业负责人;
(二)质量管理;
(三)采购;
(四)验收;
(五)营业员;
(六)处方审核、调配;
(七)设置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
(八)其他必要岗位。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与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制定储存和养护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样:
(一)药品采购记录;
(二)药品验收记录;
(三)药品销售记录;
(四)药品(包括陈列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五)温湿度记录;
(六)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七)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
(八)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九)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一)进口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验收记录;
(十二)冷藏药品的收货记录;
(十三)首营企业、首营药品审批记录;
(十四)中药饮片装斗、清斗记录;
(十五)药品召回记录;
(十六)顾客意见表。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以下档案:
(一)药品质量档案(至少包括供货企业、供货企业销售人员、经营品种资质档案);
(二)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三)员工培训档案;
(四)设施设备档案(含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即行废止。
来源:连锁药店转自亿欧、搜药、药店经理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