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卫监有话要说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

2018年4月1日起,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


居民生活垃圾分类



作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我们也有自己的职责所在,医院作为产生特殊垃圾的一个敏感场所,是怎么进行垃圾分类及管理的呢?


下面,卫监小哥带你来看看国家卫计委是怎么说的。



国家卫计委去年发布《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所以诸位看官尽可放心,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垃圾的产生、处置一直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管控。对医院内产生医疗废物的监管,我们是认真的!


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可回收物的处置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卫监特别提醒


使用后输液瓶(袋)到底怎么处理,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啦!



01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02


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03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

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

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

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宁波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