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黄学者申报指南】中医药领军人才“百千万计划”岐黄工程人才申报开启
6月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岐黄学者 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传承 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 ——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小编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遴选条件
岐黄学者(科研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1) 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坚持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求真务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 2018年12月31日未满65周岁;
(3)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 长期从事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作,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相关研究,具有引领本学科创新发展方向的能力;
(5)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撰写并出版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6) 依托单位提供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倍的经费支持,并配备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传承创新能力的人才团队。
优先入选条件
(1)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2) 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人员;
(3) 国家级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或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负责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病种负责人。
申报流程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等推荐部门负责本地区(包括部属院校及医院、军队院校及医院等)的申报推荐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等推荐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申报推荐工作;台、港、澳地区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我局进行申报。
(2) 岐黄学者的申报推荐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推荐的形式(网址:http://qhxz.njucm.edu.cn),并向各推荐部门分配账户。
(3) 申报人员通过依托单位提供的账户与密码,登录推荐系统,填写《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岐黄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附件),其中《推荐表》中的“五、承诺与推荐意见”用word填写打印并签字或盖章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扫描上传,提交至推荐部门。同时从推荐系统打印《推荐表》及其相关附件,装订成纸质版材料一式3份,报送推荐部门。
注意事项
(1) 各推荐部门须于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推荐系统关闭时间定于7月15日24时。
(2) 联 系 人: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推荐表
填表说明
(1) 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文字精炼。表中栏目没有内容的均填“无”。
(2) 电脑填写,宋体四号字,请勿改变版式,可附页;用A4纸双面打印。
(3) 依托单位:填写推荐人选目前所在单位的全称。
(4) 推荐部门:指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
(5) 师承经历:填写跟随1名指导老师为期1年以上的跟师学习经历;承担国家级、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经历。
(6) 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情况:先填写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再填写在研的项目或课题。
(7) 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等平台建设项目情况:承担国家级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负责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病种负责人等项目情况。
入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才培养专项情况:入选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才培养专项情况。
(8) 代表性论文、代表性著作:列出的代表性论文,不得超过10篇。列出的代表性著作,不得超过5部。主编教材应为推荐人选主编的国家统编或规划教材。
(9) 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情况: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
(10) 学术团体任职情况:填写推荐人选在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国际组织的任职情况。
附件材料
按提纲提供齐全,不得缺项漏项。如无,则注明。
(1) 主持科研项目(提供反映项目(课题)名称、来源、经费的任务书或合同的关键页);
(2) 科技奖励证书;
(3) 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证明材料;
(4) 代表性论文首页(不超过10篇);
(5) 代表性著作首页(不超过5部);
(6) 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7) 获取的省部级及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相关证明材料;
(8) 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国际组织任职证明材料。
声明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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