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取消基层用药“双20%金额”限制
湖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几项具体措施:将建立县域医疗共同体的试点地区、严格执行重点监控制度、取消基层“双20%”限制和规范基层药物采购工作等。
6月22日,湖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8〕37 号。
建立县域医疗共同体的试点地区,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龙头医院承担区域内药品使用目录遴选工作,确保医共体内药品目录统一;未建立县域医疗共同体的县区,暂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人民医院承担药品使用目录遴选工作。
重点监控: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中药注射剂等。各地应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遴选药品使用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慎重选择自费药品。
处方自费药品前应做好患者的知情同意工作。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建立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中药注射剂、营养类药物及超常使用药品的重点监控制度。
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20%”限制
取消目前县级“160个通用名”补充药品目录及基层平台下单“20%金额”限制,改为事中事后考核。基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设为不低于50%,既是坚持基本药物的主体地位,也与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二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比例一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通过基层平台采购药品,确因临床诊断、治疗或网上采购困难等原因需网下采购的,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可按“谁备案、谁采购”的原则采购,在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系统备案后,可视同网上采购。
该“通知”出台将会对基层药品供应体系带来以下变化: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药品范围大幅度扩大,可用药品范围由医保目录内药品扩大至所有药品;
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途径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网下采购的,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可按“谁备案、谁采购”的原则采购,在省药品供应系统备案后,可视同网上采购。
三是基本药物制度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取消“双20%”限制后,各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落实处方点评、公示、约谈等手段,确保改革后基层不合理用药情况不增加。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编辑:胡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