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2018年健康扶贫政策你都了解吗?
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的对象为县内建档立卡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
全州建立了 “四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四位一体”机制,以政府“兜底保障”代替大病补充商业保险。依次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直到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一票制”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就医绿色通道,简化住院流程,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预交住院金,定点医院通过专用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完成出院“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一站式、一票制”结算
从2018年9月1日起,全州统一的四位一体(即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一站式、一票制”结算信息平台正式实施。
之前,四位一体只实行“一站式”结算,未实行“一票制”结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县域内“一站式”系统结算,兜底救助县域内实行单次手工结算,县外无法实行“一站式”结算,存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多部门多次才能报销完毕情况。
9月1日起,全州实行统一的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结算平台之后,凡是县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以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到位,所有医疗费用报销都可以在医院一次性解决,个人只需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给贫困人口减少了报销程序,节约了时间,提供了方便。
关于贫困人口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服务的说明
1.贫困人口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服务是指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即时结算服务系统,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健康扶贫政策该报销费用一次性报销到位,个人只付自费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该报销部分无需先自费再到相关部门报销的服务方式。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之内。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仅限在州内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可以实现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州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无法实现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需出院后把需要报销的相关手续到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结算。
3.以下两种情形目前无法实现四位一体“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州外所在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2018年9月1日以前,未实现“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前,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原十种集中救治的疾病,现增加至十五种,新增加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实体肿瘤、尘肺病五种。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和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实行集中救治。能一次性治愈的,组织专家集中力量实施治疗。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原则上由本县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实行单病种收费,控制费用总额。
2、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每年为贫困人口进行健康体检1次,贫困人口每人有1名医生签约服务,贫困人口每人有1名医生签约服务实现综合、连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3、重症兜底保障一批。建立健全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资助贫困人口参保,落实贫困人口报销优惠政策,贫困人口住院起付线在县域内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5%,且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县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5%;对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5000元,提高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政府设立兜底保障专项资金,年度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实行兜底救助,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伏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健康扶贫对象门诊重大(慢性)疾病医疗保障:健康扶贫对象因患重大(慢性)疾病需要长年服药的(病种及诊断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在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与重大(慢性)疾病病种相符的门诊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关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按90%比例报销,其个人年度自费医药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