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之本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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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 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 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 单位犯罪,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 对单位行贿罪。

     本罪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 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刑法处罚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法律判决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处与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 介绍贿赂行为的, 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于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财物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把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和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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