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与原研药一并挂网,不限中标产品数量
山东省发布通知,将近一步完善谇价采购机制,规范公立医院药品网采行为。挂网品种参考京津冀采购联盟挂网价,无联盟挂网价的参考全国最低5省均值,且挂网价应就低联动,基药中标品种允许以北京市现行挂网价为上限,适当调高价格。对已在省平台公布满一年的公开招标类药品,将原研药、按化药新注册分类批准的和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一并挂网,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今日(9月14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通知,将近一步完善谇价采购机制,规范公立医院药品网采行为。
鼓励医联体联合议价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www.sdyypt.net),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以下称“省平台”)采购药品和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对需要议价采购的产品,由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并如实在省平台填报交易信息。
鼓励各地或专科医院组成采购联合体,联合进行议价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应首先选择使用公开招标中标产品,如临床确需采购相同通用名内其他剂型、规格的非公开招标类产品,应在参考中标产品价格的基础上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进行议价。
参考京津冀采购联盟挂网价,无联盟挂网价的参考全国最低5省均值
通知要求,在省平台挂网的产品,主要参考京津冀(以北京市为主)采购联盟现行挂网价格作为“议价参考值”;
在京津冀采购联盟暂时没有挂网价格的产品,以该产品最近一轮集中采购产生的全国最低5省挂网价格平均值作为“议价参考值”,为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议定采购价格提供参考。
当其他省份产生新的采购低价时,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报新的价格信息。
价格就低联动,基药中标品种允许以北京市现行挂网价为上限,适当调高价格
通知明确,对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中标药品和未满一个采购周期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参考京津冀采购联盟(以北京市为主)现行挂网价格,就低进行联动。
在京津冀采购联盟暂时没有挂网价格的产品,以该产品最近一轮集中采购产生的全国最低5省挂网价格平均值作为参考,就低进行联动。
其中,过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及境外生产的药品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中标价格。对于不执行价格联动的产品,列入“限制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对于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标药品,已经在省平台公布价格两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因中标价格产生较早,目前已经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依企业申请,允许以北京市现行挂网价格为上限,适当调高价格。
对于中标产品和以谈判、备案、市场撮合等形式补入后视同中标的产品,企业主动提出降低中标价格的,依据企业申请,经公示后在省平台做出相应调整。
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方式,分为“公开目录”和“备选目录
通知还要求,对按照“集中挂网采购”方式采购的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低价药清单内的药品以及妇产科、儿科非专利药品等由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除另有价格规定的以外,分为“公开目录”和“备选目录”,分类进行管理。
企业自愿承诺提供真实有效的外省挂网价格作为网上议价参考信息,且在省平台自主报价不高于“议价参考值”的,列入“公开目录”;
企业不提供外省挂网价格作为网上议价参考信息,或在省平台自主报价高于“议价参考值”的,与“限制使用”药品一并列入“备选目录”。
取消“按照低价药途径挂网”类别,对于通用名在低价药品目录内,但不在低价药清单管理的药品,自愿承诺执行全国最低价的,列入“公开目录”;不承诺执行全国最低价的,列入“备选目录”。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备选目录”内采购药品的价格和数量将受到重点监控,并定期通报。原则上,其采购总金额应控制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金额的10%以内。原“限制使用”药品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金额5%的要求保持不变。
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方式,低值耗材采用阳光挂网
通知指出,将挂网的高值医用耗材产品,分为“公开目录”和“备选目录”,分类进行管理。对满一个采购周期的产品,由企业自主报价挂网,企业自愿承诺提供真实有效的外省挂网价格作为网上议价参考信息,且在省平台自主报价不高于“议价参考值”的,列入“公开目录”;
企业不提供外省挂网价格作为网上议价参考信息,或在省平台自主报价高于“议价参考值”的,与“限制使用”产品一并列入“备选目录”。
对采购周期内的产品,中标产品和按规定程序补入后视同中标的产品列入“公开目录”,“限制使用”的产品列入“备选目录”。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备选目录”内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和数量将受到重点监控,并定期通报。原则上,其采购总金额应控制在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10%以内。
对于尚未实行网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等,按照“阳光挂网”的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采购需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采购文件,纳入省平台网上采购范围。
原研药、按化药新注册分类批准的和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一并挂网,不限中标产品数量
另外,通知还明确,按照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已在省平台公布满一年的公开招标类药品,将原研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和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均以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为准)一并进行挂网,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由企业在不高于相关省份挂网价并自愿承诺接受价格联动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公示后挂网,视同中标产品使用。对于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采购时,应优先选择价格明显较低的产品。
对于中标产品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其价格高于或等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类药品时,列入“限制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一票制”,优先选用具有“一票制”配送能力的产品
除此之外,省平台将建立生产经营企业对医疗卫生机构货款结算的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确因回款周期较长影响临床供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况进行约谈或通报。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试行“一票制”,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省平台将及时对具有“一票制”配送能力的产品和企业予以标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使用。
鼓励以市、县(市、区)或医共体为单位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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