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巴东县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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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县卫计局副局长胡朝良在“巴东县2018健康扶贫‘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政策培训会”上,就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作了培训和解答。
一、我县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是什么?
我县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是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二、享受“四位一体”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全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均可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政策。
三、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四、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本医保: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设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90%、80%。
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线以上至3万(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60%,3万以上至10万(含)以下部分提高到70%,10万以上部分提高到8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民政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标准为,住院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全额予以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对象)民政医疗救助标准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5倍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含本数)的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5万元(含本数)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合规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资金封顶线8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1)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经分级诊疗在本州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外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3%(一级医疗机构)、8%(二级医疗机构)、10%(三级医疗机构)以内的,个人分担10%,补充医疗分担90%;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门诊重症医疗费用,个人分担20%,补充医疗分担80%。超过管控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在州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超过管控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2)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兜底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含住院分娩及无他方责任的外伤)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报销后,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保障。按分级诊疗制度规定到县域外定点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兜底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五、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的病种和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门诊慢性病(23种):
(1)糖尿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高血压(极高危)、(4)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5)类风湿性关节炎、(6)慢性肾脏病(CKD3期以上)、(7)地中海贫血、(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0)心脏病(心功能二级以上)、(11)强直性脊柱炎、(12)系统性硬化症、(13)慢性骨髓炎、(14)脑瘫康复性治疗、(15)重性精神病、(16)重症肌无力、(17)帕金森氏病、(18)帕金森氏综合征、(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恶性肿瘤、(21)肝硬化(失代偿期)、(22)脑血管意外恢复期(伴明显功能障碍)、(23)肺结核。
第(1)-(16)种慢性病每年门诊定额补偿2500元(基本医保1500元,补充保险补偿1000元);
第(17)-( 22)种慢性病,每年门诊定额补偿3000元(基本医保2000元,补充保险补偿1000元);
第(23)种慢性病,每年门诊定额补偿1600元(基本医保600元,补充保险补偿1000元)。
门诊重症(6种):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重性精神病、(5)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在门诊治疗的重症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其个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80%,由补充医疗补充到80%,且年度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六、新增贫困人口及贫困人口县外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是怎样的?
(1)动态调整新增农村贫困人口,当年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报销后,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由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性报销。
(2)对因病致贫调整新增的农村贫困人口,其进贫上年度及当年进贫前已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补齐差额,并纳入补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
(3)农村贫困人口因务工、就学等原因在县外参保的,其医疗费用经相关地区和部门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给予二次报销,确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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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王昌哲
主编:龚华 许武才 宋军华
执行编辑:谭志宝 李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