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在线】基层党组织称谓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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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党初期,党内没有关于基层组织的称谓。党的一大召开前夕,全国只有50多名党员,没有必要建立复杂的组织体系,因此一大决定只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中央局和地方委员会。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一大召开后,我们认识到党不能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能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党必须“到群众中去”,必须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为了保障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组织内部必须要有能够适应革命需要的组织体系。鉴于此,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这一时期党的组织系统分四个层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支部和组。组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最早称谓,这样的组,当时共有70多个。


  第一次国共合作后,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由一大时期的50多人发展到四大时期的994人。为吸收工人和贫农一般的革命分子入党,扩大党在国家政权和革命中的影响,四大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作出调整,“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将“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党的基层组织的称谓也由“组”变为“支部”。支部的工作不仅仅是教育党员,吸收党员,更要做好宣传群众和教育群众的工作。



  1945年7月,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第一次提出把党的基层组织从党的支部扩展到党的总支部和基层党委。七大前夕全国共产党员发展到121万,这就决定了必须按照生产单位和群众的集合点来建立党的基础组织。刘少奇指出:“党的基础组织,一般称为党的支部,特殊地称为党的总支部或党的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有党的总支部或有党的委员会的工厂、机关、学校等,为便于开展工作,也应当设立党支部,但是这种总支或委员会,仍是一个生产单位或工作单位中的基础组织。但是,七大通过的党章沿用了过去的惯例,规定“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


  八大通过的党章正式将党的基层组织定为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党员和党的组织有很大的发展,1949年底党员数量450余万人,到八大召开前夕全国党员增加到1000余万人。根据之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最小的可以只有三个党员,而最大的却可以有上万个党员。因此,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它的组织形式,需要有很大的伸缩性”。八大党章把党的基层组织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成立基层党委员会,下面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第二类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成立总支部委员会,下面设立若干个支部;第三类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八大之后,党的基层组织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一直沿用至今。


  可见,党的基层组织的称谓经历了从“组”到“支部”再到“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转变。在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变化的不仅是基层组织的称谓,为适应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党和国家大局,基层组织的职能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基层组织建设“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来源:共产党员

编辑、校稿: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