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好!药店经营食品与医械最新政策
▍来源:药店经理人整理
药店利好!经营食品与医械最新政策来了。
近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通知,10月1日起,上海试行零售药店“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审批方式改革。
对于新开办验收许可,对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许可证书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理论上,最快6天可以拿到证书。
通知同时要求,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应当场完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针对零售药店在申请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中材料提交重复、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较长等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自2018年10月1日起,依据申办者的自主选择,在零售药店试行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的“一次申请、同步办理”。
审批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新开办零售药店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决定书》之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如需同时办理医疗器械、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可选择“一次申请、同步办理”方式,根据相关事项合并简化后的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次性递交所申请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要求录入或导入审批系统。
零售药店申请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也可选择上述方式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申报资料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查
经办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一次性安排现场检查,出具综合检查结论。对于发现企业存在明显问题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检查结论中针对不同事项分别说明。
(三)决定
企业申请多个许可事项,如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告知申请人后,可以分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与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
企业选择“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审批方式的,审批时限如下:
1、新开办验收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对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许可事项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变更许可:自受理之日起,需要现场检查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检查的,当场作出决定。零售药店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的,参照新开办的流程(先筹建、后验收)和时限。
3、换证(延续)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对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许可事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补证和注销:受理申请后,补证申请当场作出决定;注销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应当场完成。
6、GSP认证检查应在药品经营许可的新开办验收、换证审批时限内作出“通过检查”、“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不通过检查”的结论。
(五)证书核发
许可证书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GSP认证结论在此期间向社会公示。
对于新开办、换证和涉及需要现场验收的许可,企业可在申请时自愿选择先行寄送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与其余许可证在所有审批流程结束后同步制作、一并发证。
GSP认证公示期间,如出现针对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则暂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核实存在问题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结论。
零售药店同时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根据我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精神,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注明:“同时予以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出具备案凭证。
零售药店“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开办验收材料表
注: 1、“19个品种”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不需许可的19个品种
2、所有资料均为1份,依据企业申请的项目选择对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