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药监发文:50批次药品停售、召回

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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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药监发文,50批次药品不合格,停售、召回。


9月30日,原国家食药总局接连发布三条药品质量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福建三省药监局在近期又查封了50批次药品。


其中,内蒙古7批次,全为中药材及其饮片;吉林35批次,8批次为制剂,28批次为中药材及其饮片;福建8批次,3批次制剂,5批次为中药材及其饮片(具体如下)。


内蒙古查封7批次



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和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两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松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苁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经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竺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菟丝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薄层鉴别、水分和含量测定。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薄层鉴别和含量测定。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和安徽新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吉林查封35批次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8年第三季度,全省共抽检药品(含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5178批次,检验完成1466批次。其中,符合标准规定药品1431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35批次。有关内容请登录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栏目查阅。


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进行了查处。涉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深入排查原因并进行整改;对经核实为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或无明确购进渠道的药品,应追根溯源,彻查问题药品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切实消除隐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福建查封8批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抽验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8批次药品予以公告。


对上述抽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依法组织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