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办事指南
权力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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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
南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
主管部门 |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法人 |
事项子类型 |
其他类 |
咨询电话 |
0817-5531725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7-5830333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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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 大厅现场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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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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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南部县桂冠路8号政务大楼809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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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接收材料后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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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 近期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3. 从业人员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并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4. 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管理符合医保信息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能够满足患者费用结算和医保日常管理的需要,配备有相应的维护和操作人员,自愿承担在基本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1.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 2. 药品(耗材)进、销、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等购销存制度和记录。 3. 专职医务人员达到3名以上,其中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设置医技科室的,每个科室至少配备1名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 1.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GSP认证书)。 2. 有执业医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 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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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员工社会保险购买发票,员工工作资质,用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门店财务制度,门店医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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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接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组织有检查资质的人员实地检查 (四)转信息股报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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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府办发〔2014〕54号,南人社发〔2018〕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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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府办发〔2014〕54号,南人社发〔2018〕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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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细则
一、资料接收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资料。
二、资料审核
1、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2、查看员工资质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4、查看该药房近期是否有违纪行为。
三、组织有检查资质的人员实地检查
四、转信息股报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