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药店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监管责任的归属?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药店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
监管责任的归属?
药店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监管责任的归属?
药店向无证行医人员提供药品,食药局应当依法监管查处,若发生严重后果,监管责任主体归属食药局。
食药应当查处第一种方式
违反条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药应当查处第二种方式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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