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级开启,医疗结构要如何应对?
据悉,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有关单位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综合 国家卫健委 内容整理报道
12月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通知》要求,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据了解,此次评价对象是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这9个等级分别是: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那么,医疗机构在等级评价工作中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是,要在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可以参与。
二是,自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生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核,初核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三是,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医疗机构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备查材料。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四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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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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