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需要药剂调剂人员进行药品调剂?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是否需要药剂调剂人员进行药品调剂?




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需要药剂调剂人员进行药品调剂?


不需要。


理由

对于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学校医务室、养老院医务室等医疗场所,他们一般从事的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诊疗活动,一般不需要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依据《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对人员执业资格,也只是要求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并没有药剂调剂人员的相关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是规定了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没有关于需要药剂调剂人员的规定,因此,法无禁止均可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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