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通知:全国、省级、医院辅助用药目录
来源:国家卫健委
12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就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
通知要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将辅助用药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管理。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在调整完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如需纳入辅助用药,应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等,充分评估论证辅助用药的临床价值,按照既能满足临床基本需求又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严格遴选。
通知指出,要制订目录,明确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范围
(一)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目录,以通用名并按照使用总金额由多到少排序,将前20个品种信息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表格见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并公布。
(二)制订省级和各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布的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制订本省份辅助用药目录,省级辅助用药目录不得少于国家辅助用药目录。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增加本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制订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
(三)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原则和时限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辅助用药目录纳入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管理,在官方网站或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的辅助用药目录报送我委,并在我委公布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省级辅助用药目录。我委将定期对全国辅助用药目录进行调整,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短于1年。
通知还要求,要规范行为,持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制订本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明确限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
要求医师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不得随意扩大用药适应证、改变用药疗程、剂量等。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科学设计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对辅助用药管理目录中的全部药品进行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将辅助用药全部纳入审核和点评范畴,充分发挥药师在辅助用药管理和临床用药指导方面的作用。
据E药经理人统计,到目前为止,共计由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云南、福建、四川、广西、青海、甘肃等14个省已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表示对辅助用药进行重点监管或是限制使用,其中9个省市公布了具体名单。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目录》)(2009年版)中,明确指出属于辅助用药的医保品种目录。
《医保目录》中,西药部分有麻醉用药物、抗肿瘤药物、消化系统药物这三个类别中含有辅助用药。中成药部分肿瘤用药中含有辅助用药。《医保目录》中,含有辅助药物品种:甲类7个、乙类56个;西药41个,中成药22个;注射剂32个、口服制剂31个。具体品种如下:
麻醉用药物:
抗肿瘤药物(西药):
肿瘤用药(中成药):
消化系统药物>>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图片来源:药智网)
2,在各省被列入辅助用药目录的180个品种:
西药部分
中药部分
生物制品
(图片来源:药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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