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基药配套政策出炉!逐年提高使用金额、处方比例

医药经济报


  1月18日,业界翘首期盼的国家基药配套政策正式挂网。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同时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多地已明确基药采购金额比例

  

  新版基药目录推出后,各级医院的采购比例是推进基药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对此,《通知》明确,要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使用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虽然《通知》并没有直接给出各层级医院具体的采购、使用金额比例,但是态度已经非常清晰:基药使用比例要不断提高!

  

  自国家出台新版基药目录后,全国大部分省市陆续发布了相关落地措施。其中,一些地区对于采购比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配备使用管理》表示,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中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强化全面配备、优先使用,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70%。

  

  浙江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0%,妇产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医院不少于20%,肿瘤医院不少于15%,口腔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此外,之前辽宁发布的最新基药政策中也明确,在新的国家基药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按照如下原则配备使用: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采购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基药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药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10%。

  

  山东则要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原有水平以上。”


    

  确实,只有明确了采购比例并严格执行才能真正确保基药的使用。过去,旧版基药制度执行效果不太理想的原因正是因为各层级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所要求的基药采购比例,并不断扩大非基药的使用比例。相信,随着新版基药的扩容,以及在国家和地方各项配套政策支持下,新版基药制度的执行效果会越来越好。

    

利好政策:不计药占比、不入监控目录

  

  除了明确基药使用比例要逐年提高外,《通知》再度强调,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

  

  此外,《通知》亦提出公立医院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基药。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

  

  同时,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方式和要求,积极协调医保等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台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各地要主动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以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重大疾病用药,编制工作方案,建立评价基地,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动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

  

  据了解,在国家多次强调基药政策的重要性下,各地出台的基药政策均释放了不同程度的利好:


天津将在医保端给予鼓励支持,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医保目录。


辽宁提出国家基本药物将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


浙江则表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同时,建立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的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代性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



■编辑 陈雪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体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

  

  (一)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也要从对单一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和药品使用进行管理转变为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整体管理。

  

  二、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

  

  (三)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使用同类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四)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同时,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

  

  (五)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方式和要求,积极协调医保等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台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各地应当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

  

  (七)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管理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时应当优先纳入基本药物。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联体组织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在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的引领作用,按照要求统一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用药,推进建立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管理平台,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加快实现医联体内药品资源共享,更好推进实现分级诊疗、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八)落实短缺药品监测应对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省、地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应保障,综合运用加强供需对接、完善储备制度、组织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四、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

  

  (九)扎实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基本药物等为重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对接,按要求收集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各地要对重点监测药品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为药品供应保障、合理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制定提供循证依据。

  

  (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各地要充分认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对于基本药物遴选、药品采购、临床合理使用、国家药物政策完善等的重要意义,依托现有设施资源,主动开展工作。以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重大疾病用药,编制工作方案,建立评价基地,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推动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产出的关联应用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

  

  (十一)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评估。各地要重点围绕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和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等学术团体的作用,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以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汇总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调整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五、强化组织落实

  

  (十二)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宣传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培训,准确领会内容实质,提高抓落实能力。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转变基本药物是低质药、基层药的错误认识,强化基本药物公平可及、优质优惠的理念,做好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十三)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制订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市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采购供应、医保支付等相关环节政策,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将选择部分市进行试点。

  

  (十四)落实责任和指导评估。各地要细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将其纳入医改工作重点考核和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指标,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利用,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和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国家将适时组织全国性的指导评估。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1月10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