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丨“一老一小”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三定”方案新增“养老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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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读


2019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黄树贤部长介绍新的民政部“三定”方案,在党和国家总体上不增加机构编制的情况下,中央批准民政部单独设立养老服务司,属民政部内设机构。



1月16日,在2019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结束的当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对会议精神进行深入学习交流。


民政部新设“养老服务司”


社会事务司负责人表示,在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黄树贤部长介绍新的民政部“三定”方案,在党和国家总体上不增加机构编制的情况下,中央批准民政部单独设立养老服务司、儿童福利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该负责人表示,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两个群体单独设立司局负责推动落实相关工作,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一老一小”这两个群体将更加重视和关注,是顺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期待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意味着“一老一小”问题将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视野,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得到社会各界更多关注和支持,民政部门将承担更大的责任,成为重要的主责主业


他说,如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等带来的问题,出台更多符合国情的福利政策和社会支持政策,满足众多家庭养老、生育等服务需求,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是新时代民政人必须交出的答卷。


什么是“三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给出的定义,“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简单点记,就是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1、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2、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3、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4、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5、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6、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三定”明确了哪些职能?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敲定后,各部门的职能划定就备受社会关注。近日,随着多部门“三定”规定的陆续出台,其相关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例如,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比,在本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加上了“健康”二字,这也在其“三定”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该部门的“三定”规定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具体来看,其主要职责包括十余个方面,诸如: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


在强化卫生健康领域的同时,其计划生育的职能则较之前有所弱化。在该部门“三定”规定中,其涉及计划生育的职责仅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两项。


卫健委新设“老龄健康司”


在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多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国家卫健委新设立的职业健康司、老龄健康司等司局,对应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的工作分工。


其中,老龄健康司的职能为: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而职业健康司则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厅字[2018]14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杜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民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 导地方对杜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杜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城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司。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333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民政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综合《中国社会报》、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国政府网等报道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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