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医疗美容与医疗技术篇——医疗机构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如何处理?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医疗美容与医疗技术篇——
医疗机构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如何处理?
医疗美容机构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按超范围处罚。
法律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422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王贝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10]3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超范围执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特别规定适用不再强调47条前置(即超出登记科目),直接适用处罚部份。
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三、《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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