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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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保障新旧版出生证明的顺利交替,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启用,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不得延期使用。已签发的各版出生医学证明均永久有效,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准以旧版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二、未使用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按照废证管理要求,由助产机构逐级报至盟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盟市管理机构于2019年1月31日前,统一报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集中销毁。

三、各地要做好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清理、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标识作废;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做好未使用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交接工作,留存交接记录;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要做好全区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清理、接收、登记、销毁工作,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清理销毁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高 红

联系电话:0471—6691481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东路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9年1月16日


抄送: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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