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沐浴场所卫生要求

路桥卫生计生监督

(一)卫生设施设备要求

1.对浴巾、毛巾(垫巾)、游泳圈等公共用品用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场所应当设置清洗消毒间(区),地面、墙面应当采用防水、易清洗的材料。清洗消毒间内给排水设施齐全,设置清洗、消毒水池并明显标记,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提供公用拖鞋的场所应当设置独立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提倡使用一次性防水鞋套。

2.沐浴间应当有专门的空气消毒设施,配备新风和空气净化装置。戏水池应当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和水温调节设备;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宜安装独立水表;设计参数应当能够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3.婴儿沐浴场所应当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水温度计。

4.使用燃气加温的,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系统。燃气加温设备不得安装于营业区域内。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场所,应当安装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二)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1.室内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T/CAQI 18)中三级的要求,空气温度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控制在 26-28℃)。


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的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使用分体式空调的,每季度对空调滤网进行检查

和清洗。

(三)浴池水质卫生要求

1.婴儿沐浴场所水源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单人浴池水应一人一换。

2.戏水池每日至少补充两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发现池水被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排空池水,清洗消毒后使用。池水水温宜为 38-40℃,池水水质除消毒剂余量外,其他指标(浑浊度、pH 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嗜肺军团菌)应符合《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


3.池水使用臭氧消毒的婴儿沐浴场所,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对需要进入戏水池的婴儿,应先沐浴后入池。

(四)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要求

1.毛巾(垫巾)、拖鞋、浴圈、戏水玩具、单人浴池等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并做好记录。浴巾、毛巾外送清洗应与清洗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清洗消毒责任。使用一次性塑料薄膜的单人浴池,每天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戏水池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2.毛巾(垫巾)、浴圈、戏水玩具、拖鞋、浴池、戏水池等应当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中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要求,其中浴圈、戏水玩具参照毛巾和床上卧具类标准。

3.戏水玩具表面应光洁、无破损、易于清洁。使用不易清洁的浴盆如木质、塑料时,应使用一次性塑料薄膜。一次性塑料薄膜应当无毒无害,宜采用聚丙烯( PP)、聚乙烯(PE )等材料,千万不能采用聚氯乙烯(PVC)材料哦。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不得重复使用。

( 五)  操作卫生要求

1.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语(进入室内请换鞋或套鞋套,有感冒发热、咳嗽、传染性皮肤病等症状不得入内等)。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整洁浅色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佩戴戒指、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操作前应当进行手部清洗、消毒,操作时带口罩。

从业人员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婴儿洗浴区域。


3.新生儿在沐浴前应当做好脐带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