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篇——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孕妇是否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篇——

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

孕妇是否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孕妇是否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不需要。

理由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03年版《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进行的修订,新的禁止“两非”规定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手术前查验相关医学诊断结果或者相应计生证明的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在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孕妇无需提供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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