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特刊|@爱美人士,远离非法医疗美容,当心美丽陷阱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面对火热的整形美容市场,一些生活美容场所也悄悄“越界”经营,推出了注射水光针、瘦脸针等业务,殊不知这是一种违规行为。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共查获非法医疗美容12件,共处罚没款17.75万元。女神节将至,卫监蜀黍温馨提示:请正确识别医疗美容,远离非法行医,当心掉入美丽的陷阱。
案例再现
2018年9月6日,绍兴市柯桥区卫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柯桥区银座国际商务中心某美容店二楼一美容间内美容师廖某正在使用仪器给一名顾客做面部美容服务。
经查,这台正在使用的仪器,根据仪器说明书,其作用原理为射频导入。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射频导入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微创治疗项目中的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因此,确认该美容店使用了医疗美容仪器为顾客展开医疗美容服务。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美容店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美容店,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容师廖某也未取得任何医技资格。
该案于2018年10月9日调查终结。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2018年11月29日,该区卫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仪器两台、没收非法所得8376元、罚款人民币69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美容师廖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2018年11月29日,该区卫计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小贴士
医疗美容机构在营业前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项目上标有相应的医疗美容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活美容指采用各种非医学的手段和方法,如皮肤的养护美化、化妆品的选择与应用、五官的修改与化妆、脸型的配合、发型造型与梳理等,来塑造和美化人体。生活美容院只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生活美容院人员只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一般不需要证书,称其为美容师。
医疗美容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通过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达到美化容貌、体型的目的。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书》。
来源:柯桥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