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党员、领导干部,以后这些事项需要向组织请示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哪些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向谁请示报告?怎么请示报告?一起来看条例的规定。
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何谓重大事项?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何谓请示?何谓报告?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一、党组织请示报告
哪些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哪些事项不必请示?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哪些事项不必报告?
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有关干部任免;
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二、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流动外出情况;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信息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