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聊城假药案,我只是好心帮你推荐个药而已,怎么就违法了呢……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

文章转自:医师报


事件直击


2月25号,山东电视台的一则报道引爆医疗界,报道题为“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一时间将聊城市肿瘤医院陈宗祥医生推到了风口浪尖。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认为陈医生冒着风险告知患者家属还有一种“假药”可能挽救亲人的生命?为延续患者生命而受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是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受《医师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并不建议为医生这种以“帮患者”为借口而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张目,这是对法律的不重视!


法律专家权威解读


邓利强指出,首先,此案中的陈宗祥医生不同于《我不是药神》中的主角,《我不是药神》中的主角,罹患了癌症,且是本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国内未上市的药品。法律之所以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处罚一个癌症晚期的患者,并不能增加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主角的所作所为仅仅是为了生存,即使在帮病友代购药品时也没从中谋求利益,这种为了生存而拼尽全力的行为,值得整个社会理解和谅解。而此案件中的陈医生并不是患者,因此,不能将他与《我不是药神》中的主角相提并论。


其次,《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也就是说,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生不可让患者使用。“若医生擅自使用此类药品,出现任何问题或按假药论处药的责任,此种状况下医生没什么可委屈。”邓利强指出,法律规定,所有进入中国的药品必须经中国政府审批,若药品未经中国政府审批而进入中国,无论此类药品在国外是否合法,在中国一概以假药论处。



邓利强表示,陈医生在得知该药在国内尚未上市的情况下,仍向患者家属介绍该药品,这种“介绍”的行为是不妥的。且医生与疾病“打交道”的能力有限,不可能解决患者所有诉求,此种情况下,医生为患者家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不妥。



“十余年前,某医院为患者做人工辅助生殖时,为促排卵,建议患者使用一种药品,该药品用量很少,但用后排卵效果较好。由于该药品使用范围极窄,当时我国尚未生产该药品,医生建议患者从国外购买。某患者应用该药品后,未怀孕,遂控诉医生应用了假药,导致其未怀孕。”邓利强解释,“该患者因为不孕前来就诊,医生建议应用此种促排卵药品后,患者控诉该药品导致不孕,这种逻辑不成立。”


为什么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医生的认知,医生应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邓利强强调:“并不建议为医生这种以‘帮患者’为借口,而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张目,这是对法律的不重视!”

 

事件回顾

以下文章综合整理自

《北京青年报》《齐鲁网》《医殇》


近日,聊城市民王玉青反映,其父亲在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陈宗祥给推荐了一款名为“卡博替尼”(Cabozantinib Tablets)的抗癌药,并将药名写入医嘱单。


据医嘱单显示,2018年7月23日16时32分的医嘱中写着“卡博替尼 60mg po qd”,医嘱单上还有医生签名和护士签名。


王玉青对当地媒体称,她从陈宗祥医生推荐的第三者手中买到两盒“卡博替尼”,每盒13000元,药品是印度生产的。但其父亲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她到济南、北京的大医院咨询后,被告知此款抗癌药不能服用,于是停药。


其父亲2018年11月去世后,王玉青把买来的“卡博替尼”送到当地食药监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是“假药”。


(图片来源:齐鲁网)


聊城市食药监部门的认定意见书显示,王玉青购买的卡博替尼应按假药论处,该产品属于依照相关法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相关法规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假药。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事医生回应:


2月26日上午,当事医生陈宗祥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事相关部门已经介入,正在调查中,他也在等调查结果。同时,他称,当时给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完全是出于好心,唯一的目的是为患者多争取生存时间,并没有从推荐药品的销售中获利。此外,陈宗祥也表示,卡博替尼被认定为假药,并不一定是成分有假。


那么,陈宗祥推荐的卡博替尼是一款什么药?


据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Cabozantinib Tablets 60mg的认定意见书》显示,该产品译名为卡博替尼片剂60mg,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示均为英文,外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示的制造商为“LUCIUs”,标注为“药品”、“仅凭处方销售”、“批号:TC0009/CB”,“构成”显示含有“卡博替尼(S)-苹果酸盐”成分,“适应症和用法”标示为“卡博替尼用于治疗早期接受抗血管生成治疗的晚期肾细胞(RCC)患者”,“剂量及用法”标示为“60mg每日”。


到目前为止,卡博替尼并没有在中国上市。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官方通报


调查结果及责任: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调查情况认定,医生陈宗祥在对患者王合禹临床治疗过程中,个人私自向患者家属建议使用了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进口的“卡博替尼”药品,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聊城市传染病医院(市肿瘤医院)相关人员负有监管责任,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卡博替尼”药品按照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Cabozantinib Tablets 60mg 的认定意见书》,应按假药论处。

 

(图片来源:齐鲁网)

 

处理结果:


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该事件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对陈宗祥建议使用假药行为,给予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处罚。


二、 责令市传染病医院(市肿瘤医院)对涉事医生及有关责任人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25日晚,市传染病医院(市肿瘤医院)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1、暂停陈宗祥医师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免去肿瘤二区科主任职务; 2.给予分管领导副院长张益红、医务处主任许婷婷诫勉谈话。


三、对患者家属王玉青医疗争议问题,建议王玉青按照医患双方协商、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法院起诉等正常途径解决。


四、加强全市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警示教育,市卫生健康委连夜下发《关于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教育,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加强住院患者用药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于2月26日12:00前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图片来源:齐鲁网)

 

与此同时,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做出回应:


“我们连夜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前期对两高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理解有偏差,目前我们已经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对于案件的侦办情况,我们会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副局长王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