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回家取社保卡后再到医院就诊死亡,是不是视作工伤?
学 习 法 律 知 识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裁判员关键点工伤判定关联着员工以及亲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广大群众认知度高。日常生活中,因为案例实际情况不一样,确定有一定的多元性。不论是社会保险费派出机关還是人民检察院在实际案件的判定解决,特别是在是在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和确保工伤保险资金安全性中间的均衡上,均会遭遇一定的左右为难取舍。此案中,员工在上班时间、岗位上病发,回家取社保卡后再到医院就诊,后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纵览全部恶性事件的不断发展趋势系统进程,可以确认其病发、回家、就诊在目地上具备合理化和正当性,在時间上具备紧凑型性和衔接性,可以判定其是在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突发性病症,并且于48钟头内径医治无效死亡,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理应视作为工伤。假如只是因员工回家取社保卡,忽视员工从病发到死亡中间密不可分的顺序和逻辑联系,简易地把员工是不是回家做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标准,既有悖人之常情又不符劳动合同法有关维护员工合法利益的基本准则。 裁判文书山东高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行再 63号再审申请者(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周欣,女,汉人,1988年1月4日出世,住青岛市四方区。再审申请者(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峰,女,汉人,1964年9月2日出世,住青岛市四方区。再审申请者(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周俐,女,汉人,1996年1月8日出世,住青岛市市北区。再审申请者(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郑爱芹,女,汉人,1936年9月6日出世,住青岛市四方区。所述再审申请者相互授权委托人郑振,山东省天颐临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居住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市南路8号。法人代表纪敏,厅长。被申请人(一审被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居住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法人代表孟凡利,区长。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四方区协警务人员管理方法中队,居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106号。周欣、王峰、周俐、郑爱芹因诉青岛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简称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四方区协警务人员管理方法中队工伤不予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青岛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5日做出(2018)鲁02行终619号行政部门裁定,该裁定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周欣、王峰、周俐、郑爱芹不服气,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10月8日做出(2019)鲁行申723号行政部门判决,对此案开展提审。该院提审后依规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了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原审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逝者周永明系青岛市四方区协警务人员管理方法中队职工,在公安局从业协警务人员工作中。2017年4月24日14时左右,周永明与几名朋友出门排摸案件线索时,觉得胸口痛,后一直不断且有一定的加重,便与朋友回到企业。当天15时20分左右,周永明离去企业并委婉的拒绝朋友随同,表达回家取社保卡由亲人随同就诊。周永明于16时返回家中,胸口痛疼一直不断,内服了速效救心丸12粒无减轻,闺女周欣于16时30分左右拨通120抢救。青岛市传染病医院120急救病史显示信息,2017年4月24日16时37分配诊,16时45分抵达,现病史心前区疼痛1.5钟头伴右腿发麻乏力;病历摘要为病人15时30分上下出現心前区延续性痛疼,无胸闷气短、闭气、伴右腿发麻乏力。自服速效救心丸12丸,心前区疼痛无减轻;以往病历为心肌梗塞、血压高。周永明经医治无效当天死亡,死亡缘故为亚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后逝者所属单位提到工伤判定申请办理。2017年6月14日,青岛市人社局做出工伤不予认定决策。申请者不服气提到行政复议,2017年9月22日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做出涉案人员行政复议决策,保持了青岛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策。申请者仍不服气,遂提到此案起诉。一审人民法院觉得,视作工伤有别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的理应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开展判定,不适合扩张表述。此案周永明虽工作中觉得不适感,但其是离去岗位回家后重病被送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没法明确周永明工作中觉得不适感两者之间死亡存有逻辑关系,其死亡与工作中的联络也就更为没法确定,故不将其判定为视作工伤,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二审人民法院觉得,周永明虽在上班时间和岗位上觉得胸口痛并加重,但其是离去岗位自主回家拿社保卡,后因病况进一步加剧,由亲人拨通120急救电话被送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因而,周永明的死亡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欣等申请再审,恳求撤消一、二审法院判决,撤消被诉行政复议决策及工伤不予认定决策,被申请人担负诉讼费用。原因以下:周永明工作中觉得不适感,其离去岗位回家后重病被送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申请者觉得该状况应视作工伤。原审中已查清逝者在岗位上觉得不适感,再依据病史及诊治时间线等直接证据均可以客观性、全方位、系统软件的证实逝者从病发到诊治到死亡的客观性发展趋势规律性。即15时30分上下逝者觉得心前区延续性痛疼,死亡時间为当天19时上下,缘故为心肌梗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全文为“在上班时间和岗位,突发性病症死亡或在48钟头以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视作工伤”。原审人民法院称应严苛可用该条文,可是该条文仍未规定病发及死亡缘故需质证证实与工作中间的联络,更未规定申请者方开展质证证实。因突发性病症的缘故依据办公环境、个人身体素质等各层面并存有多元性,故规章仅确立上班时间和职位突发性病症,仍未规定因工作中关联立即造成病发及死亡,故原审人民法院在该条文可用上存有扩张表述,且不符法律中心思想。此案中已查清客观事实包含见证人笔录及逝者病史、时间线等直接证据刚好证实逝者周永明从病发、救治、救治与死亡中间有密不可分的顺序和逻辑联系。逝者周永明系经过回家取社保卡,目地是就诊,時间上是不断的,并非回家歇息后死亡,故不可以简易以是不是回家来判定是不是组成工伤。被申请人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再审期内未递交论文答辩建议。本院认为,工伤判定关联着员工以及亲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广大群众认知度高。日常生活中,因为案例实际情况不一样,确定有一定的多元性。不论是社会保险费派出机关還是人民检察院在实际案件的判定解决,特别是在是在维护保养员工合法权利和确保工伤保险资金安全性中间的均衡上,均会遭遇一定的左右为难取舍。就此案来讲,被告方异议的关键重点是周永明突发性病症死亡应否视作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作工伤:(一)在上班时间和岗位,突发性病症死亡或是在48钟头以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依据上述要求,视作工伤包含二种情况:一是在上班时间、岗位上突发性病症死亡;二是在上班时间、岗位上突发性病症,48钟头内径医治无效死亡。从而,视作工伤的关键所在务必是在“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突发性病症死亡。此案中,依据原审人民法院查清的客观事实,周永明与几名朋友出门排摸案件线索时觉得胸口痛,后一直不断且有一定的加重。当天15时20分左右,周永明休假离去企业,表达回家取社保卡后由亲人随同就诊。在回家30分钟上下病况进一步加剧,亲人拨通120急救电话,被送到医院经医治无效后死亡。从逝者企业朋友的证人证言及逝者的病史等直接证据,均可以证实周永明在上班时间、岗位上病发,回家取社保卡,后被送诊、救治、死亡的不断发展趋势系统进程,也可以确认其病发至病况加剧、最后死亡中间,在時间上具备紧凑型性和衔接性,可以判定其是在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突发性病症,并且于48钟头内径医治无效死亡,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理应视作为工伤。青岛市人社局认为逝者离去岗位回家后再到医院就诊,没法明确逝者在岗位上病发与死亡中间的逻辑关系,也没法明确死亡与工作中中间的的联络,从而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策。可是周永明的几名朋友均证实,其在出门从业差旅时觉得胸口痛并不断加重,其回家是以便取社保卡到医院就诊。周永明在回家的目地上具备合理化、正当性,从回家到就诊的時间上也具备合理化。假如只是因逝者回家取社保卡,忽视逝者从病发到死亡中间密不可分的顺序和逻辑联系,简易地把逝者是不是回家做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标准,既有悖人之常情又不符劳动合同法有关维护员工合法利益的基本准则。因而,青岛市人社局的认为欠缺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不符工伤判定选择性维护员工合法权利的服务宗旨,该院未予适用。青岛市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策亦欠缺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改正。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虽判定有错必纠,但法律适用不善。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表述》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撤消青岛市初级人民检察院(2018)鲁02行终619号行政部门裁定;二、撤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2017)鲁0202行初239号行政部门裁定;三、撤消青岛市市人民政府[2017]303号行政复议决策;四、撤消青岛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2017]第000780号工伤不予认定决策;五、勒令青岛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接到本裁定工作日内60日内再次做出工伤判定行政行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总计100元,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青岛市市人民政府相互承担。本裁定为最终判决。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王海燕 审 判 员 陈 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鞠 彤来源于:鲁法行谈员工回家取社保卡后再到医院就诊死亡,是不是视作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