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文:“互联网+”医保支付要这样做!(附解读)

杭州卫生信息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创新和应用要求,今日,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点击链接可阅读文件全文)


《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坚持“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项目政策,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意见》强调项目准入以省级为主,同时要满足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务、实现线下相同项目功能的基本条件,并明确了远程教育培训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三是价格机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四是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指导意见》的政策要点是: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各地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对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的,不作不当干预。


二是保证政策的协调性、延续性。明确“互联网+”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仍然是医疗服务,基本适用一般性的原则和政策。项目和价格纳入现有政策框架中。强调线上线下公平,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是体现“互联网+”新特点。“互联网+”可以打破医疗资源在时间和空间分布的局限。《指导意见》结合其特点,细化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例如:将定价权统一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价格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等。


现场记者问答实录:

1、能否介绍一下国家医保局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创新和应用。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将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作为2019年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之一。


总的来看,“互联网+”打破了医疗资源分布的时间局限和空间局限,有利于患者获得更便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充分地实现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消耗,也有利于医疗市场建立更直接有效的竞争关系。我们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目的就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行业规律和技术特点,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序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


2、能否概括地介绍一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主要是聚焦基本医疗保障,立足规范安全的医疗服务提出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具体包括五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坚持“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主动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引导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的政策导向。


二是项目政策。“互联网+”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收费。政府按照经营性质对医疗机构设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强调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价格机制。按照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具体价格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聚焦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公立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分类细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方式。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


四是医保支付政策。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医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医保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五是组织实施。要求地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价格监测和跟踪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

3、能否介绍一下国家医保局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座谈调研、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部门、地方、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主要考虑包括:


一是聚焦医保政策的关键节点。“互联网+医疗健康”既涉及医疗服务,也涉及公共卫生服务,甚至是非医疗核心业务的辅助服务。政策聚焦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各地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对不属于管理范畴的,最大限度赋予自主权。


二是坚持“不立不破”和突破创新相结合。“互联网+”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仍然是医疗服务。在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总体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则,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坚持线上线下同质同策,形成具体的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同时,也结合职能整合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功能和定位的变化,在具体的管理体系、收费方式、政策要求等方面有所突破创新。


三是强调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开展、临床确有实际需求的远程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给出了“能用、管用”的具体解决方案,也留出了地方具体操作和探索的空间。


4、“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现有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什么关系?

答:“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现有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在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框架下的。按照现有政策,政府主要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上限管理,除此之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均由其自主确定。具体管理方式上,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基本原则、程序方法、项目规范和改革方向等;地方层面负责确定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与传统医疗活动相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服务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是改变服务方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服务主体也没有变化,“互联网医院”等新型主体必须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实际仍按“公立非公立、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因此,现阶段主要按照“聚焦医疗服务、融入现行体系、反映行业特点、线上线下公平”的思路,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重点,在现有价格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框架下细化政策,对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的社会化服务,由市场调节。


另一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需要适应“互联网+”的行业规律和技术特点。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作用,兼顾对提供远程服务的激励,以及对滥用远程医疗服务的约束。


5、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怎样完善协议管理?

答:《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包括“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在协商签约阶段要求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方面,要求适应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等政策和管理要求。


协议管理是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局正在抓紧修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工作中将在充分征求各地医保部门、医疗机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优化经办服务和结算流程。同时也要加强管理,研究将与“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的价格失信行为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明确违约责任。总体来说,对于社会服务领域新模式新业态,我们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发展与监管创新。

6、请问现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包含了哪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内容?

答: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首先是中性的,考虑的因素分别是成本收益、供求关系、技术价值、医保支付能力、支出效率等。当然,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也会对行业产生相应的支持作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同样如此。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而言,《指导意见》明确了从立项到收费再到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公立医疗机构有偿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有章可循,不再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同时对过去可收费、不可收费的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在保护患者价格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将有限的医疗资源投入到患者有真实需求、临床有真正价值的方向上去。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之外的主体而言,主要是社会力量有偿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意见》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依法给予了充分的价格自主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同时《指导意见》也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保留了其进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道,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力量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7、“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强调线上线下公平,请问应该如何理解?

答: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这个问题。


一是导向层面要把握好线上线下的政策尺度。


首先,“互联网+”是利用网络、信息和数据技术等,远程提供传统服务的新业态,对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积极作用具有广泛的共识,而且在“互联网+”条件下,医疗服务实现了“全国买、全国卖”,是重构医疗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开端。因此,我们强调深化“放管服”、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要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意愿、有动力在线上提供医疗服务。


其次,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线上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线下开展的传统医疗服务都有各自优势,不可偏废,不能简单顺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单向给予支持性的价格政策,从而影响传统医疗服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我们同样强调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二是操作层面要把握好线上线下的联系和区别。


以价格政策为例,所谓线上线下公平,不是简单机械的线上线下同价,而是要从成本构成、服务价值、资源配置等各个角度,深入分析线上线下的联系和区别,综合考虑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


从成本构成而言,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应该一视同仁,硬件配置等额外成本可以合理区分。从服务价值而言,线上线下的比价关系应该和服务效果相匹配,有的服务依赖近距离观察和接触,线上服务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不能因为冠以“互联网+”的噱头,就盲目给予更高的价格。


从资源配置而言,要注重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让医疗资源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盲目将线上线下的服务价格一一对应。例如,文件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收费标准不区分医务人员级别,目的就是希望高级别医生更多把时间精力聚焦在疑难重症方面。


8、“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费用,医保如何支付?

答: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服务项目采用排除法管理,在排除的项目以外各省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支付范围和政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备案后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全新内容,线下没有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


9、我们注意到文件提出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制定试行价格,并对试行期做了规定,请问国家医保局是如何考虑的?

答: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主要是新项目开展,会有一个逐步推广的过程,成本与财务数据的形成和收集也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指导意见》对试行期作了原则性要求,各地实践中还可以因地制宜形成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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