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营资格,药店禁售这些药
来源:北京市药监局
整理: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印发了《北京市麻精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工作指南》指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小包装盐酸麻黄碱的流通渠道严格限定,只能由定点生产企业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由全国性批发企业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由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不得在批发企业之间横向销售,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
《工作指南》要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经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持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另外,《工作指南》强调,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药品购销渠道和销售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连锁总部,应建立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对所属取得零售资格的门店要加强培训,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零售连锁门店应严格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在监管方面,一旦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采购、销售、供应、储存、管理、销毁麻精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经营情况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了解《工作指南》全部文件,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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