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基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的基础标准:(一)合乎城乡医疗保险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布局方案;(二)依规开设,证件齐备,单设,具备单独主体资格,工作人员具有相对资质证书,有平稳的从业场地,一切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三)遵循國家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现行政策和规范,有完善和健全的健康服务管理方案、药物质量承诺规章制度和內部管理方案;(四)遵循國家、省和本城乡医疗保险区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实行健康服务、药物、医疗耗材价格体系,紧密配合医疗保险付款方式改革创新,志愿接纳基本医疗保险付款规范、实行交涉价钱; (五)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数字化管理,有药物及(或)医疗耗材进销存系统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制做“进、销、存”账表,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现金管理及收费标准单据符合有关要求; (六)业务管理系统保持数字化管理,有相对的管理方法和实际操作工作人员,紧密配合信息化规划,申请办理住院治疗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电子病历系统;(七)企业以及从业者符合规定报名参加职工医保、社会养老保险、生育险等社保;(八)志愿接纳诊疗保障部门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的不可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指定资质:(一)因违反规定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被注销(撤消)证件没满3年或主管机构已经开展调研的;(二)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或别的信用管理单位列入不诚实守信纪录的;(三)采用瞒报、编造、伪造申请办理材料等不正当性方式申请办理定点医疗机构资质没满3年的;(四)产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故,没满2年的;(五)归属于相同法人代表或项目投资行为主体的好几家定点医疗机构,随意一间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毁约被经办人员组织消除协议书没满1年的;(六)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社会保险法》要求为员工报名参加社保,或不可以准时交纳社会发展保险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基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