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摘要
患者男,74岁。因腰背部外伤后疼痛3d,于2003年10月20日就诊于某附属医院,诊断为T12压缩性骨折,予依降钙素(商品名益盖宁)、润肠片等药物口服。同年10月23日,患者因出现双下肢截瘫再次就诊于某附属医院,后因无病床而转往某甲医院就诊,诊断为T11、T12骨折脱位伴截瘫、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被收入院,同年10月24日行T11、T12骨折脱位伴脊髓完全损伤后路减压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11月5日出院。2004年3月,患者以某附属医院误诊导致其双下肢瘫痪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2004年6月25日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人民法院委托本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医院在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与其双下肢截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