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常见的17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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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息,本月10日,某省召开“一致性评价项目经验分享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研讨会。会上,业内人士截取了部分常见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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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解答如下:

  

1、原料药、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答:可以


  2、持有人是否可以是多个主体?


  答:持有人原则上就是一个。


  3、是否允许持有人委托多家企业生产?


  答:可以。同时申报一对一,批准后在增加。


  4、明确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是否可以共同持有文号?


  答:批准文号只有一个。


  5、企业作为持有人的,是否需要有相应许可范围?


  答:企业如无生产许可范围,可以申请为持有人,但需委托有范围的生产企业生产。


  6、GMP证书是否为受托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


  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7、试点工作的审批主体是总局还是省局?


  答:总局。


  8、持有人的申请备案需要启动技术审评吗?


  答:要


  9、原以申报临床研究的原料和制剂化药1.1类品种,现在单独提交一个原料药的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补充申请,可否受理?


  答:可以。


  10、为提高效率,对于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以拟由上市持有的文号受让者直接申报上市许可持有人,无需现有文号持有者先申请持有人,再变更持有人吗?


  答:不行,需要评价后再变更。


  11、审评时限怎么定?


  答:暂时未定。


  12、是否允许以上市品种符合条件的“隐形持有人”变更为合法持有人。


  答:不允许。


  13、关于持有人涉及的担保、保险、继承等问题。


  答:应参照民法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4、生产和包装工序是否可以分别委托?


  答:目前不行。


  15、国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持“中国绿卡”的外籍科研人员,能否成为申请人?


  答:外籍科研人员不行,外资研发机构可以。


  16、药品研发机构如何界定?营业执照里必须列明药品研发内容吗?科研人员的范围是什么?职业医生属于科研人员吗?


  答:是,研发机构必须参与了申报品种的大部分研究工作,科研人员须有责任承担能力。


  17、持有人如何执行“两票制度”


  答:按照药品流通的有关要求执行


文章来源:医药小道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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