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就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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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宣〔2016〕121号)》,拟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期间将举办安全用药月启动仪式暨第一届中国药品安全论坛、第五届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第一届“安全用药 健康中国”互动体验活动、药品安全守望者活动等多项活动。

据悉,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都举办“安全用药月”。过去五年,安全用药月紧扣公众关注热点,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注重安全用药宣传实效,对提高公众安全用药科学素养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今年的宣传重点: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严把药品上市关,着力提升药品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促进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宣传贯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先审评制度等政策法规,以及前沿领域技术成果,引导行业技术创新,增进公众对现代医药科技的了解,推动研究成果惠及公众健康。宣传安全用药理念和实用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概念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宣传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形成有效的科普干预,提升全民安全用药意识和水平。

国家总局就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国家总局组织对《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药材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国家总局授权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进口药材实施进口审批。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同时将检验样品和规定的申报资料报送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为1年。

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药材的相关信息将在国家总局建立的进口药材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境外检查。

来源:药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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